
广州毒酒案判由详解
发布时间:2005-05-20 浏览数:991
新闻背景
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14人死亡、41人受伤、震惊全国的广州“毒酒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程才明、易祖启、易新灵等15名被告人因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而分别获刑。其
从2003年6月起,易祖启等人未经工商、卫生部门的许可、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在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私设4个地下酿酒作坊,酿制散装白酒进行销售。为了节约成本,自2004年3月起,他们通过中间人易新灵开始购买“食用酒精”,用于生产勾兑散装白酒。而这些所谓“食用酒精”全部是程才明用工业酒精冒充的,最终造成了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危害后果。(见本报5月18日一版)
广州毒酒案判由详解
广州“毒酒”案在庭审之时,众被告都颇感“无辜”,每个被告人都认为最终的危害结果不是自己造成的,是“上家”或者“下家”的错误。“供货商”、“中间人”、“地下作坊主”相互推卸责任,均声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对此,法院特意在判决书上作出如下分析:
问题一:环环疏忽是明知还是故意?
法院认定:三个环节均有主观故意。
供货商程才明从事化工行业好几年,明知自己卖出的工业酒精含有剧毒甲醇,且卖出后的用途是用来做酒,但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中间人易新灵从程才明处购买食用酒精转手销售给易祖启等4个窝点用于勾兑制酒,在易祖启等人对所购的酒精质量提出异议时,易新灵应当意识到其所出售的酒精存在质量问题。但他却在所购买的酒精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记、说明、产地等可表明是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检测,也没有检验合格证就予以销售,其主观上具备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地下窝点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自非法设立的家庭式酿酒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该行为反映出其具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故意。地下窝点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问题二:三个环节谁是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定:每个环节都与结果有必然联系。
程才明将购入甲醇超标的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给易新灵,易新灵再销售给易祖启等人,易祖启等4个制酒点将购入的酒精进行勾兑制成散装白酒后予以销售,造成众多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这一危害结果与本案各被告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均存在必然的联系。
由于4个制酒点的酒精都是由程才明、易新灵等人销售的,程才明和易新灵应对全案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而4个制酒点各自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不同的被害人分别在不同的窝点购买散装白酒,因此,4个窝点的作坊主只应对在自己的窝点购买了散装白酒的被害人负责。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