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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您的购房合同怎么履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984

“疫情”来袭,开工日期一推再推。即使到了法定开工日,街头仍然门庭冷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疫情”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呢?

.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顺延的责任免除?

在”疫情“之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疫情“出现履行合同障碍,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履行合同,比如因“疫情”被隔离,无法办理过户或房屋交接手续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合同履行的期限应顺延,待合同履行障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是购买新房,开发商会不会主张因“疫情”顺延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非常可能发生。但需要特别注意,顺延交付能够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第一,签订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交付房屋在疫情发生期间或之后。第二,开发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执行政府控制疫情措施,没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按期交付房义务。第三,提前通知收房人,无法按期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形。

.“疫情”影响,银行没有按照原来预期的时间发放款或审批贷款的。

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选择按揭支付房款,受"疫情"影响,银行审批及发放贷款的进度,肯定会有所延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顺延履行合同处理。

.不能及时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开工时间因“疫情”一推再推,不能及时偿还按揭款情况就难以避免。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23日为春节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而各地延迟复工通知是各地因地制宜抗击疫情举措,因此如银行没有特别通知或政策,春节期间到期应付款项仅仅可顺延至23日。



(作者:侯双龙,广东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