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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时间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数:1,450

 (记者 陈穗华 通讯员 王宏山、刘均权、邱创泓)昨天,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和要求。《细则》共分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接办、办理、答复等方面内容。   近年来,每年广州市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达七八百件,涉及六七十个单位。《细则》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的提案接办和办理提出了要求,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以及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或分送相关单位承办;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或提出提案委员或单位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   《细则》还明确地规定了办理的时间。其中,市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大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重新研究办理答复。   《细则》还明确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作中出现失职现象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