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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炒了执行局“鱿鱼”

发布时间:2005-04-27 浏览数:1,000

    4月19日下午,蒙冤打了三年多官司、胜诉后130多万元赔偿一年半里一分钱也未执行回来的杨彔海,敲开了山西朔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房门,院长以为他
又催执行,但他含泪递上一份材料,说明该院执行局对他胜诉案的执行“百般推诿”,“偏袒一方”,“已失执法公平的信誉”,他不再让该院执行他的案子,他要向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
  59岁的杨彔海告诉记者,他是一名下岗工人,老党员。1998年,由于平鲁区向阳堡乡杨树坡村和小庄村联办矾水沟煤矿欠他开办的矿用器材商店60余万元,该矿因负债累累瘫痪,他多次讨要无力偿还,于是按两村委会要求达成协议,由他承包该煤矿三年。他贷款140余万元购买设备、搞基础建设,终使该矿起死回生。不料该矿出煤刚一个月、承包期还有两年时,向阳堡乡政府以该矿出了安全问题等为由,发文件解除了他与两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两村委会擅自又将该矿承包给了当地人池某经营,杨彔海受到直接损失200多万元,还被关进看守所241天。债主纷纷讨债,他家八口人全部逃往河北。被放出后,杨彔海将向阳堡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告上法院。2001年3月,平鲁区法院判决认定,村委会和他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乡政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文件解除合同属侵权,于是撤销了向阳堡乡政府的文件。杨彔海虽赢了官司却未能讨回损失,于是又无比艰难地在区、市法院连打了两场要求向阳堡乡政府行政侵权赔偿的官司,但皆被驳回。2002年4月他又将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及池某告到了朔州中院。其间山西日报、法制日报对他的遭遇作了报道。2003年10月,他的官司终于再次胜诉,朔州中院判决解除了他承包矾水沟煤矿的协议,池某无责任,两村委会共同赔偿他煤矿投资、煤场存煤折款和库存材料配件款以及两村会委承担煤矿审计费等共计137.5万元。
  哪知,胜诉后案子却迟迟执行不了。杨彔海又成了中院的“常客”,他申请强制执行后,直至去年8月,朔州中院执行局主管该案执行的副局长刘文德说两村委会没钱,煤矿现在不能执行,只能先执行30万元承包费,其余须等到2006年两村委会与池某承包煤矿合同到期后才能执行,并将此意见上报省高院执行局请示。同年9月,省高院执行局明示,煤矿现在可先执行那30万元,其余100多万元评估煤矿后执行煤矿股权。不料执行时刘副局长却说那30万元已被两村委会花掉了,只能先评估煤矿执行股权。但评估历时半年,连执行程序都未真正进入。受委托的朔州一资产评估事务所说执行局不强制矾水沟煤矿配合评估,该矿不提供资料,没法评估。而执行局则说评估所的人不愿下矿井评估。
  前不久,记者到朔州中院调查此案时发现,如此大标的额的执行案,该院执行不但未下执行裁定,也未采取强制手段要求矾水沟矿配合评估,甚至连个执行通知都未制作,记者采访时指出后,执行局才手写了个简单的执行通知。此时,杨彔海申请执行已经一年三个月了。
  更令人意外的是,朔州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当着刘副局长和记者的面表示要加强强制配合评估的力度、抓紧此案执行,但二十多天后,评估所不仅仍未下矿井察看实物,刘副局长和评估所主任竟都认为不看井下实物凭煤矿提供的资料也能评估。记者电话采访那位副院长时,他还说他以为评估顺利、已下过井了呢。
  杨彔海气愤地说:“保护合法,惩治违法,讲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我不知道执行局究竟在保护谁、惩治谁?为啥要这样‘执法’?”

法院执行不力原因何在?

  阮占江

  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执行就是这个最后屏障中的最后屏障。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法院判决,就是名副其实的“法律白条”,不管其中被确认的权利有多少,都会因为难以实现而让当事人不满和愤慨。
  当然,目前确实存在着诸多法院执行不畅,而且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是说法院自身执行没有力度,如果是法院能够执行却根本不予执行,那么,这就是法院自身的问题了。
  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惩治违法,保护合法,讲求公正与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起码的职责。在该案件早已进入执行程序阶段之后,山西朔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局却依然以各种显然难以成立的理由,千方百计地搪塞、拖延、不予执行,这就必然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出现了某些利益交换和权力寻租,是否出现了某些腐败的因素?
  而对于这样的法院执行局,目前来看,已经不仅需要新闻媒体的继续监督和关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怒斥,更需要有关方面积极介入调查,早日查明事件真相,以尽快让正义得到维护,让权利得到声张,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