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律师合同见证业务
发布时间:2003-07-09 浏览数:2,066
根据群众反映的在律师见证事务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对查证属实的两名违规律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几家违规律师事务所作出了通报批评。此外,广州、深圳、佛山等市司法局也分别对违规的1家律师事务所及3名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广东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广东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对全省律师行业从事合同见证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广东省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黄武副厅长介绍说,近期,省司法厅在处理群众来访来信中发现,少数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工作过失,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个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那些以合法形式为掩护,其实质却在于诈骗百姓钱财的非法活动办理见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全省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的见证行为,维护该省律师队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形象,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近日,广东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规范广东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要求全省律师行业必须遵守七项规定,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见证业务时,必须与见证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严禁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查见证委托双方的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审查见证委托人申请律师见证合同文本、签约事实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完善收接案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及业务跟踪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涉及集体性购销等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核,律师事务所有责任对承办律师的见证行为进行质量跟踪。法律见证书应当由承办律师亲笔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及带欺诈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合同见证业务;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以书面形式就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认定,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达或做虚假承诺;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注重维护一般消费者和合同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得与一方见证委托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的权益。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