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老太买鱼时滑倒摔伤,菜市场安保不力分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8-06-11 浏览数:1,471
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长兴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承担原告邱某13.8万余元损失的60%,赔偿邱某8.3万余元,同时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7年8月25日,七旬老太邱某到被告市场水产摊位买鱼时,由于水产区地面湿滑,长满青泥苔,邱老太不慎滑倒摔伤,神志不清,送往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103天,医保报销10万余元后,邱老太自理了3万余元医药费,且出院后仍得在家卧床休养。事后,邱老太认为当时市场内没有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而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市场和市场管理部门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市场辩称邱某摔倒是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被告市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辩称自己只是被告市场的管理部门,且被告市场是独立法人,依法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场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市场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市场水产区地面湿滑,长满青泥苔,但被告市场未采取措施清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摔伤,因此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七十多岁老人,对危险的控制能力较差,在湿滑地面行走,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害有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市场承担原告损失的60%。
法院另认为,被告市场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只是被告市场行政上的主管部门,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