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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非监禁刑更合理

发布时间:2011-09-09 浏览数:733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工作,为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通过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改、补充乃至建立专门法律才能实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还需时日的情况下,修改与完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来缓解社区矫正的立法困境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赋予司法行政部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有利于形成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刑罚执行主体一体化的角度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由此可以实现非监禁刑执行主体与监禁刑执行主体的统一。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监禁刑执行机关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司法行政部门成为专门执行刑罚的部门,便于统一执法、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率,达到最佳的行刑效果。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