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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早于2月9日复工”应关注 的八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1,432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结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除特殊行业外,上述通知要求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2924时,那么23日至27日期间属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吗?

1、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可见法定节假日立法权应归属于国务院,地方政府无权就法定假日立法。因此23日至27日期间不应属于法定节假日。

2、通知中关于23日至27日规定并无规定该期间上班的需要调休,也无规定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不属于休息日。

328日至29日原本即是休息日。

结论:23日至27日期间不属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28日至29日是休息日

三、202023日至29日期间企业不能复工,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结论:倾向认为202023日至27日期间应定性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28日至29日是休息日

四、23日至27日企业无法复工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吗?

首先,上述不能复工的通知第一条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但是如何保护应依据法定。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20201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结论:202023日至27日期间并未超过30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五、202023日至27日期间企业如何安排损失最小?

根据20201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结论:企业可以统一安排202023日至27日期间休年假,以减少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群发通知,且在员工复工后补年假假条。

员工与企业协商的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工作、线上完成工作、召开视频会议等都是企业减少损失的方式。

六、202023日至29日期间上班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及《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202023日至27日期间因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上班,也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202028日至29日是法定休息日,因特殊情况安排员工加班的,需要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及《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七、非通知规定的特殊行业,202023日至29日期间安排员工上班有哪些风险?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处罚措施应也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4、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结论:如果企业不执行上述通知,面临的风险为承担民事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通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结论: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广东省其他企业应遵守。

(作者: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