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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

发布时间:2003-11-13 浏览数:915

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近日正式颁布试行,以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规定:   法官不得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介绍案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也不得通过法官的介绍,获得案件代理权并向法官支付介绍费。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撤职处分。对违规的律师,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律师事务所也将视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贿赂活动。法官违反规定,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律师违反本条规定,则吊销执业证。法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或索取案件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请托人的钱物,或通过其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向法官赠送现金和礼品。法官不得接受案件代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不得邀请法官从事上述活动。如有违反,法官、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惩处。   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与案件代理律师不得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不得向案件代理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它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律师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干扰正常审判秩序,否则也将受到严厉惩处。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