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保险法决定

发布时间:2002-10-29 浏览数:1,317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10月28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保险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同时适应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共38条,在规范企业经营、加强监管、维护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那些为了拉客户,不惜将保险收益吹得天花乱坠,通过夸大其辞欺骗客户的保险代理人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投保人将自食苦果。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修改后的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修改后的保险法还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迫切需要对保险法作出必要的修改。本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保险法的决定,将更好地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吉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