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出台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不因意见批评受追究
发布时间:2012-09-18 浏览数:791
摘要: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并于1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特别指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南都讯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并于1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特别指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我省适当放宽了参事的首聘年龄限制的门槛。《规定》指出,“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根据《条例》,参事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参事可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我省将参事应邀参会的范围扩大到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省、市两级参事在履行职务期间,省政府参事原享受副厅级或者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原享受待遇低于副厅级的,按照副厅级待遇予以落实。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事的待遇,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记者 辛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