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行可出资设立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05-02-21 浏览数:65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昨日联合公布并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带来的跨市场风险的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采取的模式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在三部委的监管问题上,《办法》规定,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监管。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此前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公开表示,工行和招行都有可能成为试点。
新闻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