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普法条例
发布时间:2006-12-21 浏览数:863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法制网通讯员 吕如亮 刘洪群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司法厅会同有关法律专家和学者召开的“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广东的普法工作今后将有法可依———该省率先出台的《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使广东的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责任
据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介绍,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政府对这项工作的主导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据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了各主要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一是要求本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对司法、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学法;二是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的部门如公安、民政、劳动、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指导而不是强制企业对员工进行普法、学法。
同时,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要开设法制栏目,刊登法制公益广告。
以法律形式保障经费投入公职人员必须参加学法考试
关于普法经费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何铭清副厅长告诉记者,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则是无偿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和宣传设施保障,但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并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
何铭清指出,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则是检验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学法效果的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
《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同时特别强调:公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录用、取得执法资格时,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不履行宣传职责将负法律责任“法制副校长”成为一项制度
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考核标准、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和荣誉、挪用、截留、克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同时,《条例》还把“法制宣传日”和“法制副校长”规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定:“每年十二月四日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
记者了解到,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是由广东首创、在全国推广、并通过较长实践证明效果明显的成熟经验,此次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并使其法制化。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