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好新闻

证券律师应做好上市公司“守门人”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数:3,958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7年06月27日        版次:GA16    作者:吴笋林

    今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北京天元、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在其分别负责的一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借壳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项目过程中,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均出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其中,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还被处以750万元的罚款,3名涉事律师被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则被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的罚款,相应2名涉事律师被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证监会连续开出大额罚单,这一现象在从事资本市场和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群体中引发巨大关注。有律师评价,证券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岂止一字千金?150万元收费换来750万元的罚款,可谓危机重重。广州市律协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吕晖在近日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证券律师应发挥好上市公司“守门人”的角色,坚守职业底线和标准,在涉及原则的问题上绝不能妥协。

 观点

    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更多服务

    有专家曾把证券律师比喻为上市公司的“守门人”,对此吕晖表示认同。

    一家公司要申请IPO,通常会有律师、会计师、券商三方为其做尽职调查等中介服务。会计师主要看账目规范性,券商更多地关注公司业务发展、信息披露、股票承销方式。公司的所有事情必须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而对合法性的判断主要职责是在律师身上,所以其责任相对更重。

    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因为出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通过虚假的方式获得了证监会批文、欺诈发行,会对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到证券管理秩序。吕晖认为,律师除了为企业上市当好“守门人”,在企业前期发展过程中如何合规也可以提供更多服务。

    背景解读

    IPO业务审核加速 巨额处罚或是趋势

    广州市律协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晖律师近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证监会对北京天元、广东君信两家律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处罚理由其实和以往类似事件中律所和律师违规行为、工作存在的漏洞性质差不多,“并没有更严重的地方”。但随着今年以来IPO业务审核加速,中介机构可能面临人手不够,律师工作也不能像以前那么精工细磨,所以导致存在问题的公司可能会更多。

    吕晖介绍,以前证券律师工作出现问题,证监会多是没收相关收入、再罚一倍。但这次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被处以5倍罚款750万元,“可以说是一次罕见的高额罚单,这种处罚力度可能会是一种趋势”。

    风险源梳理

    证券律师三大执业风险源

    “影响不小,感觉最近大家都变得更谨慎了。”采访中,吕晖分析了证券律师执业过程中容易产生违规和漏洞的几大风险来源。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部对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律所和律师为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运作和IP O法律服务,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改并符合上市的条件。

    “律师的调查权利和手段与司法机关相比,是受到较大限制的。向第三方去做调查,有时候对方不配合,或认为我们没有调查权限。”吕晖称,此外如果律师所服务的拟上市企业本身要故意隐瞒一些东西,作为律师也不可能百分之百能发现问题。这样一来,证券律师对企业基本状况,经营发展合规合法性的分析,可能就会因未能穷尽调查而形成风险隐患。

    证券律师第二大职业风险来源,是一些新兴行业或特定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明显”,导致律师在认定和判断上容易发生失误。

    第三大风险源是律师自身经验不足。吕晖介绍,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IPO的条件放宽,新三板的发展速度比较快,很多律师也进入到资本市场业务中来。

    “但从事资本市场和证券业务的律师,应该是经验型而不是法规型的。”吕晖称,在外界看来,证券律师从事IPO业务主要就是为企业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和一份律师工作报告,甚至是有格式版本的,“认为在网上抄一抄也可以完成工作”。其实不然,吕晖称,IPO法律业务是一项特别需要经验的工作,“是要从一个一个案例的经验和教训中去成长起来的”。实践中之所以一些证券律师出现各种问题,相信并非他们会故意去作假,更多的原因是一些新手律师经验不足,其能力无法判断出问题背后存在的巨大风险隐患。

    如何应对

    挤牙膏一样追寻真正的信息

    在北京天元、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被处罚事件中,证监会作出处罚认定的主要理由是律所、律师在相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IPO项目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出具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未能勤勉尽责”。

    吕晖分析,律师在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中存在重大遗漏,一种情况是公司故意隐瞒了对上市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而律师从已提供文件中无从知道,形成重大遗漏。“要避免这种结果,律师就要从现有的资料出发,尽可能地对比、追问,不仅要看法律问题,还要从会计师角度、从券商角度去看问题。从这些方面去逼企业,像挤牙膏似的再挤一点东西出来。”

    吕晖称,形成重大遗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律师自己工作过程中没有重视已发现的问题。如有的公司前期为了做业绩形成虚假交易、虚假合同,“如果是对公司经营、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大额合同,律师就一定要去现场走访交易另一方”。业内一般做法是选择拟上市公司的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一些长期框架合同相对方去走访调查。

    “证券律师首先要按法律规定,履行好现场调查走访程序,并形成工作底稿、笔录。如果该履行的程序没去做,出了问题被处罚就无话可说。”吕晖称。

    至于“虚假记载”,多指一些不存在或与公司事实不符的事情,被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做了描述和定性并进行了确认。“相信大部分律师不会主观故意去作假,但被动或过失的、能力经验问题导致判断不清的,应该占绝大多数”。

    底线坚持

    “宁愿退出,也不能违规签名”

    证券律师受聘于目标公司提供服务,但在IPO等业务中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又可能面临公司刻意隐瞒一些问题的情况。“律师发现问题隐患不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好像大家面子上会过不去。这导致有些律师不太敢对所服务的公司坚持原则。”吕晖认为,律师一旦不敢坚持原则,就可能导致一些后果。比如在一些发现的问题上得过且过,没有坚持查到底,最后出事才知道背后存在很大漏洞。

    如何平衡好客户需求与坚持原则的问题?吕晖认为,律师可以对客户在一些不重要的问题上进行“妥协”(方式方法的变化),但在原则问题上绝不能妥协。“作为中介,你认清自己的职业底线在哪里很重要。”吕晖称,如果一家公司一定是要通过造假才能达到上市条件,那律师更不能妥协。

    “大不了就是退出嘛,我宁愿退出,也不愿去违规签名。”她认为证券律师应有其职业底线和职业标准,而不是一味地去迁就客户。

    采写:

    南都记者 吴笋林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