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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基层的心声 ——河南洛阳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02-11-27 浏览数:1,556

编者按: 10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法院举办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 洛阳两级法院院长、政治处主任、研究室主任,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及洛阳市有关党政领导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各抒己见,给人启迪。 今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认识更深刻,方向更明确,思路更清晰,措施更得力,河南省洛阳市中院围绕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了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40个重点调研问题,于8月初下发了《关于召开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的通知》,在洛阳两级法院广泛开展调研活动。两级法院领导亲自动手,广大法官积极参与,形成了“人人动手写文章,个个关心职业化”的调研格局。短短两个月内,参评论文达180篇,其中有不少论文立题新颖、论述深刻,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严格的评选,评出56篇优秀论文,并汇编成书。在此基础上,洛阳市法院于10月31日举办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从不同侧面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了全面探讨,既有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深刻理解,又有对法院自身如何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还有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外部环境的大胆构想。下面将研讨会的情况综述如下: 一、 研讨会中,不少与会人员结合近年来洛阳两级法院在改革和队伍建设中的实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精神相比照,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入探讨。 1999年初,李晓波就任洛阳中院院长后,就和党组一班人针对洛阳两级法院的实际,结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精神,明确提出以公正效率为主题,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狠抓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造就职业化、精英型法官队伍的新思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2000年,该院率先在全国推选审判长公开选任制,把过去的临时委派制改为定期选任制。接着又实行了大民事格局,打破民事、经济审判界限。在此基础上,实行审判长竞争上岗,将权力交给审判长,取消了过去层层审批的做法。取消了立案庭与审监庭的职责界限,配置优秀的主审法官,从信访接待开始,然后开听证会,对确有道理的案件,确定再审,由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专门设置书记官处,对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收费的流程化管理。在执行工作中,推行了执行法官负责、执行员和法警配合的体制,也取得显著效果。为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了对法官的培训。去年与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办研究生班,一批法官接受高学历的教育,提高了两级法院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此外,各基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长公开选任制、流程化管理以及队伍建设方面富有创造性地进行了一些改革。洛阳两级法院通过对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探索,法官的职业形象不断凸现,队伍的职业威望不断提高。去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案件4.8万余件,比1998年上升97%,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 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洛阳法院的改革迎合了法官职业化的精神,成效显著。 二、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认为,目前影响和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际问题是: 1.法官职业化的运作缺乏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尽管各级法院对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十分重视,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法院外部对此知之不多,了解不深,未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不会一帆风顺。各法院都有这样的看法:法院搞什么事并不难,关键是要有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红头文件”。目前法院的宪法地位和法官的社会地位没有全面落实,个别党政领导仍把法院看成政府的一个委、局,安排甚至摊派政府部门的工作,忽视了法院和法官的特殊性、专一性。一些贫困地区的法官还为养家糊口而拼争,法官的职称、职级、待遇等职业化保证问题不能真正实现。为此,只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对法官职业化予以充分肯定、关心和支持,成为全国上下共同关注和关心的大事,法官职业化才能顺利实现。 2.法院队伍的不合理配置和法官职业意识的欠缺。 法官队伍的不合理配置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1编制的不合理。目前法院实有人数远大于中央编制数,案件的结案数每年都在急剧增涨,但编制跟不上变化,各法院普遍感到人员紧张。2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比例小,而工勤人员的比例较高,其中军转干部和外调干部的比例也较高。这些人接受法律专业培训的任务较重,短期内不能熟悉法律和法院工作。3法院内部人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法院具有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人数较少,而低学历和其他需要接受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多。4法院的审判岗位和非审判岗位人员比例不合理。一线审判人员较少,非审判岗位人员较多。 法官职业意识的欠缺表现在自律不严和心浮气躁。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具有完备的素质。但目前一些法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言行,有的甚至违法犯罪。同时,法官职业耗费心力,但收入和待遇比不上税务、工商等上挂部门,贫困地区的法官甚至连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都难以保证,从而引起法官心理上攀比和失衡,工作中就容易得过且过,削弱了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尊荣感。 3.人事、财政等社会体制的不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体制直接影响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败。法院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法实现法官队伍的合理配置。法官的进入、晋级、交流、清退等必须经过党委、政府的批准,法院不能保证人员的法律素质;法院自身无财政决定权,不能保证法官培训、法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经费,一些贫困地区法官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办公经费只能从其他渠道筹措。在此情况下搞法官职业化建设,可谓举步维艰。 通过认真讨论,与会人员达成共识,对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和思考。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司法改革的总体趋势,使得法官职业化建设已成为一个实际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官的职业资格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还在于打破了我国自古以来司法与行政一体的传统司法行政化体制,成为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推进法官职业化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现法官职业化需要全社会支持,尤其需要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因为它的实现不是法院一家能够推进的事,应由党中央或全国人大来关注和启动,才有可能真正地实施。法官职业化核心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组织、人事部门如果不把法官作为具有非常强烈的专业需求的群体对待,职业化的进程会面临很大困难。 3.国家要提高法官待遇。 法官待遇提高后,群体就会产生品质上的自我净化和提升,从而提高基本素质,同时也会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到法院。提高待遇不仅包括工资待遇,还包括理顺关系、努力为法院提供树立起权威和公信的机制,使法官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法官为此而自豪并愿意为之尽力乃至献身。因此,国家对法律和法官投资的回报是无形和无量的。 4.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法院必须积极主动。 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外部的论证、呼吁和支持,更需要法院从内部采取新举措。在现有财政、人事制度框架内,比较现实有效的法官职业化途径,就是对新任法官要先培训后上岗,先任下级法官再任上级法官;对后备法官必须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对现有全体法官实行再教育等。      三、 洛阳中院政治部主任张地杰代表中院党组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此次研讨会使我们更加明确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努力方向,更加坚定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洛阳市两级法院要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积极转化应用研讨会的成果,当前重点要在以下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要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廉洁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增强把洛阳法院建成全国一流法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对目前尚未达到本科学历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 三是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中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基层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中院新录用的法官,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中院,以使中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 四是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中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五是试行法官定额制度。要在两级法院普遍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今后在确定法官员额时,要首先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中产生。   六是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对未竞争上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且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可以让其从事法官助理工作。   七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在书记员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和对新招书记员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力争取得更大进展。   八是改革现职法官的培训制度。要充分发挥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要积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办专题讲座,加强对法官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拓宽法官的知识面,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九是完善法官管理制度。针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工作特点及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提高法院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十是加大法官交流轮岗力度。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十一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重点应发挥法官的自律作用,教育法官自重,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      十二是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要切实转变和改进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努力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诚信、务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要在加强日常意识、立足机制防范的同时,从队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抓起,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十三是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要落实法官津贴,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十四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和职业监督。要全面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 (洛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