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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9月)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数: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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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申领是否有影响?

此次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将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沿用原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对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基本没有影响。

二、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如何缴费?

原农转居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后,可选择:

(一)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同时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同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二)也可以申请改为按城乡居保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

三、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参保人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参保人农转居个人账户,改为按缴费基数的24%(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参保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四、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养老金如何计发?

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按城乡居保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即20198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同时,按城乡居保规定调整养老金结构,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保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二)《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

达到上述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分别按城乡居保办法和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养老金,就高不就低。其中,对原农转居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固化在人员并入时的水平;对人员并入后领取待遇人员,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高出城乡居保标准的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出资支付。

(三)《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按城乡居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五、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身故后按什么标准发放抚恤费?

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分别按《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后,养老金是否每年调整?

人员并入后,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按照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包括原农转居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