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协业通〔2025〕72号
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机构、各位律师: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并同时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为深入探讨《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厘清“商标权自始无效”原则与“不追溯已执行案件”例外的法律边界,统一适用关于“恶意”的认定标准,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于2025年6月27日举办“《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边界与恶意认定专题案例研讨会”,欢迎我市律师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会时间
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17:30
二、研讨会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座23楼
三、主题内容及嘉宾
关于商标无效宣告前的恶意使用判定
汤思媛,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
卜小军,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邱斌斌,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四、注意事项
(一)现场名额40人,请有意参加的律师登录协会网站在线报名;
(二)本次研讨会记录4个课时,请各位律师提前下载“律兴”APP现场扫码签到即录入课时;
(三)联系人:林泽仍、余凤玲,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13570133314、13719193038。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