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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 广州疫情防控期企业用工疑难35条问与答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数:1,369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疫情当下,政府政策频出!战“疫”时,为共渡时艰,如何协助政府、企业与员工理顺困难时期劳动关系?广州劳动律师有所作为。

围绕工作与休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疫情下员工关系、争议解决等热点,从200余条、约4万字的企业日常咨询解答中,广州律协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劳动法律服务队精选出高频且疑难的35条,汇编整理发布,以专业回馈社会,并衷心希望困难面前劳资双方能以尊重、包容等共建、共治、共容。

工作与休假Q

1、我公司生产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公司在延迟复工前怎样处理延迟复工前的工时?能算作为员工休息时间吗?
A作为特殊工时的一种,综合计时是指在综合计时周期内员工可于某个时间段适当密集工作而在另一时间段密集调休。当综合计时周期结束后,若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员工于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由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的150%计付加班费。2月3日至7日属于员工正常工作日但因省政府要求的延迟复工决定而停产,此5天可视为员工的调休时间而不作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处理。2月8日至9日原本属于休息日,此二天不影响综合计时周期内的时间调整。

Q2、我公司安排员工值班是否会违反广东省政府的复工通知?
A企业因安全管理等必须或必要的原因要求员工值班的,如仓库值守等,此不会违反广东省关于延期复工的规定。省政府的通知是“延迟复工”,与企业在假期安排员工值班并无实质性冲突但在疫情非常期间,企业应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报告值班人员情况并保护值班人员的安全健康等,并执行劳动监察、疫情近防等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Q3、目前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因疫情在老家当地接受医学隔离,假如到29日之后都未能按时回单位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A企业不能将其简单地当旷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单位不得按照以旷工处理,否则,企业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Q4、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A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员工不可以拒绝企业的上述安排。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Q5、公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现业主单位要求尽快开工,公司该如何处理?
A针对业主单位的要求,我们建议公司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1)如果业主单位的开工要求在2月9日之前的,建议公司明确拒绝,具体理由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何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即除特殊情形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如果业主单位的开工要求在2月10日(含当天)的,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工,开工时建议业主单位出具要求公司开工的书面函件给到公司。

(3)针对外省籍务工人员,如果由于交通管制等各种因素无法赶回来上班的,建议公司及时告知业主单位。

(4)在开工后,建议公司做好疫情防护工作,严格规范施工,有条件的对施工场所进行消毒,如发现疑似疾病案例的,及时上报并作停工处理。

Q6、产假在2020124日至202022日期间到期的或覆盖这个期间的,能否延长产假?如果是生育奖励假,可以延长吗?
A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照自然天计算。如果产假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到期,产假正常终止,但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笔者认为,生育奖励假可以参照执行,也不可以延长。

Q7、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A《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进行补休,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利。

Q8、现在是非常时期,公司部分员工在家待岗,其中一个怀孕6个月的员工,考虑她出门的不便和健康安全,我们通知她待岗到产后才回来,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补助,可以这样操作吗?
A如果双方之间经过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待岗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期限、待岗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标准、产假安排、逾期返岗责任等,但企业不能单方决定。

Q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企业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导致违法终止。

劳动报酬Q10、某机关单位有一名厨师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机关单位决定停止厨房的营运,对于其他厨师应怎样安排工作岗位?
A

对于确认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单位应报当地疫情控制指挥部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并支付隔离期间的正常工资。对确认无异的厨房其他同事协商,建议暂时停工,停工首月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自次月起按单位的规定制度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但生活费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1120202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工资待遇该如何支付?
A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因此,针对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区分具体情形支付:

(1)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公司安排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理由:因现时广东省人社厅并未对“延迟复工”作出定性,延迟复工应理解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即2月3日至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工的,属于正常工作,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2)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劳动者没有上班的,企业参照停工规定支付员工正常工资;

(3)在2月8日至9日(即周末),如果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则公司应安排补休或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常上班的,因属无薪休息日,公司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Q12、企业复工后,如果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A虽然企业复工,但员工确实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因当地政府采取的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而致其无法返回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则企业在此情况下支付员工的正常工资。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正常支付。具体法条依据: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三、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交通管控时间确实较长的,在年休假后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减薪、调休等方式灵活处理。

Q13、我们现在担心复工后,公司肯定会因受疫情影响业务大减,可以减少员工的工作量,相应降低员工的薪酬吗?
A如果企业面临这种情形,建议和员工协商处理,正常情形下在合理范畴内可以减少工作量,适当调整劳动报酬。具体详见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但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后的企业减少工作并降低薪酬可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要求补足工资。

Q14、我们有的员工已被采取隔离措施,那么在隔离期间,公司应如何支付他们的工资?此时员工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具体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3)省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粤人社[2020]13号文“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待遇标准按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0元)的80%。关于员工的医疗期,仍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来确定。

Q15、实际员工的工资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202023-29日未复工期间能否只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A2020年2月3日-2月7日属于正常的工作日,此期间未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标准支付,而不应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由于这段期间职工未提供劳动,用餐补贴、外勤补贴等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项目,可不予发放。固定津贴比如交通、通信、职务服装券的津贴是否发放可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

2020年2月8日09日属于休息日,此期间因原属员工的休息时间,故,企业也无需支付这二天的劳动报酬。

Q16、我公司的员工在春节放假前未发现异常,员工返乡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210日后公司能否按病假待遇支付?
A对确诊感染此次新冠病毒的职工,并不区分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感染,即使用人单位放假后确诊感染的,2月10日后仍在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等隔离措施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17、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待遇该如何处理?
A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建议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员工协商待岗,并协商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Q18、按照2020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那23-9日不得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安排员工在家办公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吗?
A此种情况属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因此是疫情防控需要而非员工的福利,如果企业确实是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企业支付正常工资。

若企业安排员在2月3日至7日间居家工作,且超过8小时的,则企业按正常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若企业安排员在2月8日至9日间居家工作,则企业应作员工休息日加班处理,即:或安排调休,或按正常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Q19、职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年休假、调休或者以待岗或者事假的方式来协商处理工资报酬事宜。

Q20、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们企业现在现金流非常困难,账户上也没有什么钱了,我们是否可以将员工的工资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待公司经营状况好一点了再补发?
A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并征求员工的同意。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

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Q21、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企业因疫情或其它原因仍无法复工生产、经营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A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协商安排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或调休或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处理,即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Q22、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存在疫情为由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A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因此,笔者认为,在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届满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企业原则上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因为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除外。

Q23、公司于疫情发生以前入职了几个新员工。现处于疫情期间,导致公司不能在23日复工。请问这些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A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病毒导致传染性疾病,引发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导致自用工之日期满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但是,一方面建议公司HR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及疫情而无法按时签订等内容,另一方面公司在正常复工后,应自公司复工之日起双方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承担后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Q24、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开展,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性裁员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开展?
A

可以继续开展并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特别注意,如经济性裁员对象中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则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解决Q25、公司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有劳务派遣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有部分劳务派遣工是疑似病人,公司能否将这些劳务派遣工退回给派遣单位?
A不能。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官方回应,用工单位不能仅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这段不能退回的期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Q26、公司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员工吗?
A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特殊工作。

Q27、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若公司仍坚持复工,我公司会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A在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有:

(1)行政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民事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下员工关系Q28、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A

属于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29、广东出台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费用,可延期缴费。那么,公积金是否包括在内?
A包括。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中“(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延缴内。

Q30、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治疗费用的,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A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Q31、经初步估算,公司过半员工的子女正在我市各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现在学校尚未通知开学时间,有员工提出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直至正式开学,请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员工的请求?
A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省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2月17日前不开学,但各校的具体开学时间由本市教育局和校方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也就是各校另行公布,具体开学时间不确定。为了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企业可以同意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同时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出勤照发。如果没有办法通过在家办公的方式提供劳动的,建议让员工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如是休年休假的,则待遇照常发放,如果是请事假的,则无需发放。

Q32、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到过湖北出差、旅游的劳动者,公司应如何处理?
A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按照病假处理;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Q33、企业是否可以决定推迟复工呢?
A实际上无论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都可决定推迟复工。但建议企业要做到三点:

(1)不得以推迟复工的方式故意针对员工、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2)要做好推迟复工的书面文件准备工作,包括推迟复工的原因、工资待遇、生活费事宜,并提前和员工解释沟通;

(3)要与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前沟通报备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Q34、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如何处理呢?
A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35、企业应当为员工配备口罩、消毒水、消毒液吗?
A在延迟复工前,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报备后复工,或,企业安排员工出差到湖北等疫情严重区域,则企业应当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为重,为员工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品。在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虽然企业没有义务为上班员工配备口罩,但企业也应当采取多种手段,为员工创造放心、安全的工作环境,如为前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经常外出人员等特定人群配备口罩,在大门、前台、公共水手池、卫生间等处配备消毒水(液)、擦手纸、干手机等防控设备。

文 | 广州律协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劳动法律服务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