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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首起民事索赔案开庭 原告当庭追加诉求索赔额升至数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1-09-07 浏览数:1,308

    一年前,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3项罪名获刑;一年后,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首起民事索赔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股民李先生状告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索赔经济损失155元。但是由于原告李先生当庭提出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

  根据起诉,2007年6月13日,李先生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而其出卖股票的行为,恰好与黄光裕、杜鹃等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内的反向交易,因此其认为自己的损失与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55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印花税。

  据了解,在先前对黄光裕进行的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6月,黄光裕在重组尤其实际控制中关村科技公司期间,指使他人利用由其实际控制的6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截至6月28日公告重组事宜时,上述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而股民李先生所诉的因内幕交易受损一案即发生在此期间内。

  今天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当庭提出,除了起诉书中所诉155元的赔偿请求外,股民李先生还曾因为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而进行过一些不适当的交易,导致李先生总计245.38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要求追加此项诉讼请求。不仅如此,该代理人还提出,在黄光裕等人其后两次内幕交易行为期间,李先生也曾遭受了交易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将作为新的诉讼请求随后向法庭追加。据代理人的初步估算,全部损失累计将达到数十万元。

  对于原告方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黄光裕和杜鹃的代理人均表示拒绝接受,认为原告方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新证据”的规定,因此原告方无权提出上述请求。

  随即,法庭宣布休庭,对原告方的请求进行合议,整个庭审只进行了约半个小时。

  据张远忠介绍,在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已经收到了数十位遭受损失股民的委托,要向黄光裕等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一方面,目前我国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而针对个人提起内幕交易索赔的案件这还是第一起,因此李先生一案多少带有“投石问路”的意味;另一方面,由于提起诉讼股民人数众多,意味着需要大量的证据收集和损失数额计算等工作。为了确保每位股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律师事务所作出了分批起诉的“诉讼策略”。

  张远忠表示,此次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索赔案件,将对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将更多地唤醒投资人的维权意识,也是对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者发出警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