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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13,778

(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十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

(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正式会员和个人预备会员。

个人正式会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

个人预备会员是指在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实习人员,其权利和义务由本会理事会规定。

团体会员是指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

会员应当到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停止执业期间除外;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的会员福利;

(四)参加本会或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九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参加本会或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和代收会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正式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转出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

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向律师代表大会传达选举单位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向选举单位通告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律师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接收律师代表提案;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七)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审议律师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草案;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费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选举、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审议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预算外的重大支出;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理事或理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还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二)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三)决定设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相关工作规则;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五)处理律师代表提案;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常务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履行职权并向理事会报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常务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督促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本会临时性突发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培训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异议或提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副总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

总监事和副总监事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副总监事协助总监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监事或监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章 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具体工作部门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收缴会员的会费,依规定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会员怠缴和拒缴会费等处罚由本会理事会依据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报告。

本会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会员福利;

(六)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总监事、副总监事、监事、秘书长名单报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经出席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报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