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取消民政部8项行政审批项目(附条目)
发布时间:2004-06-15 浏览数:640
民政部网站消息:继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第三批再予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在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民政部门的有8项。
国务院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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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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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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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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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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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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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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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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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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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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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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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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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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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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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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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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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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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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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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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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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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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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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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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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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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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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