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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适度参与立法

发布时间:2003-11-03 浏览数:1,672

刘武俊 些学究气浓厚的学者,关注实务的律师往往对法律条文具有“先见之明”,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更强的洞察力。同时,律师立法还可以防止部门立法中的腐败现象。 据7月2日《北京法制报》报道,北京律师积极参与民法(草案)这一国家大法的立法工作。5月6日,北京市律协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协提交了长达1.5万余字的《对民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94个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近年来,律师与立法开始亲密接触,有关律师参与立法的新闻颇引人注目。去年9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理草案》获得正式通过,这是中国第一个由立法机关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后,12名律师历时半年,经过立法调研和反复论证起草了该条例草案。 依我之见,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提供立法意见,这不仅是传统立法模式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律师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具体体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北京市律协提交《对民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提供了律师参与立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成功范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律师这一“司法之士”也完全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传统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是由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而主持起草工作的行政部门往往会受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影响,置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于不顾,在法规草案中为自己的部门或行业争权夺利,垄断性地划定本部门和行业的“势力范围”。以滋生劣法、恶法为表征的立法腐败往往也就滥觞于此。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尽管在法庭辩护和民事代理上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具有利益相对中立的超脱特点。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主持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传统做法的部门利益垄断倾向,防止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的立法腐败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有效“克星”。 “专家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种新趋势,一些知名的法学教授在立法活动中颇为活跃。其实,所谓专家不止是指学识渊博的学术型专家(法学家),也应包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型专家(法律家)。事实上,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其中不乏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精通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某一专业知识的资深律师,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明显具有略高一筹的优势。相对于某些学究气浓厚的学者,关注实务的律师往往对法律条文更有“先见之明”,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更强的洞察力。正如法学大师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法律从它诞生、实施的第一天起就要接受诉讼的司法考验。立法是以调整利益格局为主旨,关注社会现实且充满实践理性的一种事业,充分利用律师群体的智识资源,尊重律师阶层的立法建议,的确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立法是最贴近政治生活的一种法治活动。律师参与立法也是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在国外,律师在作为立法者和民意代表的国会议员中的高比例,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律师也是影响议会立法决策的所谓院外集团的主体。而在我国,九届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中却仅有6名律师代表,仅占0.2%的比例,这种尴尬的局面亟待改变。律师可以也完全有能力在司法之外的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发挥作用。可以预言,通过参与立法走向政治,将成为中国律师开拓用武之地的有效路径。 在常人的印象中,律师这种职业的确有以受雇佣者的身份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有偿服务的角色特点,这种私人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特点,往往容易造成律师皆惟利是图的职业错觉。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们的律师队伍中确实有少数人沦落为市侩气十足的法律贩子,将自己的良知、道德统统抵押给“孔方兄”。因此,让律师适度参与立法之类的公共事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律师角色的商业气息,凸显律师职业的公益色彩和“治国平天下”的胸怀,使律师的公众形象由单纯的私人利益代言人转变为公共利益的维系者。 依我之见,律师参与立法的形式或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其二,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律师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其三,律师通过当选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参与立法过程和影响立法决策,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者角色。 倘若说,中国律师的总体能量迄今尚未得到真正充分的释放,中国律师的用武之地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的话,那么,让律师与立法亲密接触,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不失为激活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潜在能量的有效举措。律师,不仅是法庭上唇枪舌剑、伶牙俐齿的“司法之士”,也可以成为在幕后为立法出谋划策的睿智的“立法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