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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法院”理论探索

发布时间:2002-12-25 浏览数:1,122

2002年10月26日至27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建设现代化法院”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   一、命题的提出 研讨会首先听取了山东法院在“建设现代化法院”方面的初步构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作了题为《深入研究探索,勇于实践创新,努力推进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主题发言。尹院长指出:“建设现代化法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入世后司法与国际接轨给我们提出的一个新课题,是建国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化法院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司法公正且有效率;由职业化法官履行司法职责;具有科学的诉讼程序制度;具有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装备;司法具有极大权威等等。尹院长在分析了人民法院的现状及其与现代化法院的差距后,进一步提出了全省法院推进法院现代化的目标和措施:一是加快培育法官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司法中立、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司法文明以及司法效益等现代司法理念;二是继续深化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判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三是通过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法官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官职业化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措施,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四是加快物质装备现代化步伐;五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尹院长最后强调指出,建设现代化法院是一个逐步实现的动态的渐进发展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为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研讨会还听取了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以及青岛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审判制度现代化、审判管理现代化和审判理念现代化问题所作的专题发言。随后,研讨会分别就审判理念现代化、审判制度现代化、审判队伍现代化展开了专题研讨。 二、关于现代化法院命题的内涵和审判理念现代化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张志铭认为,“现代化”是一种整体性变迁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时序性意义上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理论代表着两种模型,一种是单向度的一味否定传统的现代化模式,另一种是互动意义上的反思性现代化模式,建设现代化法院应当选择后者作为模型。在建设现代化法院这一系统工程中,现代司法理念最重要,司法理念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方面,并且应当是分层次的。终极意义上的司法理念应当是公正、独立、效率、透明等属于条件意义上的理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晨光认为,现代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能激动人心和鼓舞士气的口号,现在提出司法现代化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它可以使我们对司法改革的进程作一个整体方面的回顾和设计。建设现代化法院作为一种工作思路提出来,其现实意义很明显,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司法现代化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要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二是现代化很难和传统截然分开,要注意现代化和传统的紧密结合,传统的东西既不能全部否定,也不能简单地拿来,有一个推陈出新的问题;三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一些制度需要改革但要有一个过渡的程序,这主要涉及法院的外部体制问题。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洪宾认为,建设现代化的命题,其科学性有待于论证,但相对于中国的落后状况,为完成赋予法院的职责而提出来,是积极有益的。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内涵应当从五个方面来考虑,即法院的地位、法官素质、审判成果、法官的职业保障以及法院管理要符合时代的要求。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金雄认为,法院的社会信任建设问题是法院现代化命题之基础。要解决这些问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重视审判信息对称问题;2.加强司法正义的仪式性;3.法院信用问题的建设需要学者和媒体的力量;4.不要把法律当成精品屋中的精品;5.法官必须倾听当事人的主张。 三、关于审判制度现代化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重点探讨了传统审判制度与现代审判制度之间的差别,他认为,传统司法制度缺乏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法律制度无法做到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司法制度的确定性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我们虽然处在现代社会,但仍然受到一些传统因素的影响。因此,解决司法制度不确定性问题是建立现代审判制度的关键和核心。在审判制度领域,有几个问题特别需要重视:1.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必须体现在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委员会在弥散责任的同时也弥散了荣誉。2.法律知识传统的确立,我们正在形成由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分享的法学知识传统,法官判案时要遵循本行业的知识传统。3.现代司法中的判决说理和判决公布——司法说理是司法建筑的根本点,所有的判决都应当公布。4.必须有发达的司法解释学——依法判案应当是依据法律的精神,而不是简单引用条文,法官都要学会司法解释技术。5.司法判决的终极性——现代司法不能追求实事求是,一定比例的错案是司法健康的标志,没有司法的确定性,就没有社会的安定性。 王晨光教授将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归纳为司法机构的组织体制设置现代化、物质条件现代化、程序和运作方式现代化、司法人员素质现代化和司法理念现代化等五个方面。同时,他指出,司法现代化不仅仅只包括法院自身,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是完全封闭的,还应当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政府结构乃至法院的财政、人事制度等适宜的外部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谢鸿飞结合司法改革谈了加强司法权的问题。他认为,目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已经转向了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强化司法权。从司法权的性质看,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性质的权力,是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力,是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力,其次才是一种技术层面的判断权。建构现代化法院,必须加强法院的职能:一是法院必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而不仅仅是推行国家权力的工具;二是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巧妙地行使司法审查权,最终达到司法独立的要求;三是通过审理一些新型的案件来发展法律,这也是强化司法权的一种有效办法;四是必须培养法官的独立性,使法官的责任、权利、荣誉联系在一起等等。 四、关于法官队伍现代化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谈了他对法律职业的看法。他认为法律职业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观点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应是以法律为业者;它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机制;它是一个知识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法言法语;它是一个荣誉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它是一个意志共同体,有共同的职业尊荣感。法律职业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负责的直接原因、执业目的、从业方式、从业态度、职业性质等有所不同。法律职业可归结为五点,即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认为,建设现代化法院,应当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他认为,从下级法院遴选优秀法官进入上级法院有利有弊;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不宜实行垂直领导;现在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的做法弊端比较明显。因此,应当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可以考虑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官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官的任免管理;法官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更强调法官的经历和对社会生活的感受,应当把法官作为一个单独的序列来管理,改革法官的任职退休制度,法官制度应该向高龄化发展。对于法院管理制度改革问题,景汉朝副院长认为应当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并制定一个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合理比例;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后勤、人事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副院长、庭长的名额,并改变院长、庭长的职责,使之主要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重新设计法官等级制度,在同一法院之间不同资历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待遇,但不宜过分强调身份上的不平等。 五、达成的共识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研讨会就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命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主要是肯定了这一命题本身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明确了现代化法院的概念和内涵;深化了对现代司法理念重要性的认识;提出了制度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的具体要求。 这次理论研讨,也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其一,对于建设现代化法院这一命题,理论层面的探讨还是初步的,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其二,现代化法院不单纯是物质方面的现代化,更是理念上的、人的现代化,需要硬件和软件的共同支撑,具体如何把握需要研究。其三,法院的现代化是一个奋斗的目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首先需要提出一个总体的目标,同时也要制定阶段性的目标和实践措施,对此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其四,现代化法院既要保留好的传统,又要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于哪些是该吸收的,怎么吸收、借鉴,需要研究探讨。此外,现代审判制度的合理化建设问题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