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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赔偿责任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05-08-15 浏览数:1,432

    

律师沙龙  

李珍


  目前经济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最难预测和普遍存在的风险,故此很有必要建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以降低律师所经营中的风险,笔者认为该体系可以尝试由内外

两部分来组成:
  内部体系主要是在所内建立统一的风险赔偿准备基金制度。在目前执业责任保险尚未完全成熟情况下,为了提高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保障事务所长期发展的稳定性,事务所内部建立风险基金,用以应付事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业务和财务风险。例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了保证合伙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每年从创收总额中拨出1%---3%的风险基金,作为风险赔偿保障金。
  外部体系主要是购买执业保险。从世界各国的律师业发展经验来看,向保险公司购买律师执业保险是有效避免律师业风险的成功方法之一。1976年,英国律师会决议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购买专业赔偿保险;而香港在1983年1月20日颁布的《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规定,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在香港执业的大律师实行强制执行赔偿保险。所有持有或打算申请执业证书的大律师,包括限制执业范围的实习大律师,除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准许的例外情况外,在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其会员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署的执业保险单下具有有效保险,且保险额为执业疏忽索赔额,不少于500万元港币。在英国和香港,是否投保,是申请颁发执业证书的一个必备条件。
  在中国,为了有效降低律师的赔偿责任风险,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在1995年就购买了保额高达500万元的保险,开创了我国律师业购买执业保险的先河。2002年1月,司法部把建立律师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列为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发展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重要工作之一。从2002年起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两年来,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纷纷行动起来,全国性的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为事务所的风险控制及稳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者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