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高院调处一起新类型案件 了结12年纠纷
发布时间:2011-01-05 浏览数:1,301
了结12年的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
随着宁夏瀛海银川建材公司向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支付了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款,一起长达12年之久的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的新类型案,终于圆满了结。
1998年10月,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与宁夏中宁县第二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宁夏瀛海银川建材公司。2007年11月,原告宁夏化工厂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瀛海银川建材公司向其支付未分配利润2358.5万元;对被告的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由被告收购原告在公司的其他剩余财产(股权)。自治区高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宁夏化工厂支付未分配利润,收购宁夏化工厂在该公司的股权,并支付收购款。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自治区高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中,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增加了诉讼请求,宁夏瀛海建材集团公司又将宁夏瀛海银川建材公司作为被告,以债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自治区高院民二庭在重审本案中,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涉及宁夏瀛海银川建材公司另一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加宁夏瀛海建材集团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09年10月,自治区高院就原告宁夏瀛海建材集团公司与瀛海银川建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宁夏瀛海建材集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中,合议庭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案结事不了。在合议庭尤其是主审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