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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发布时间:2004-08-24 浏览数:918

    (记者 安克明 )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草案。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的形式改为在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等等。

    人民陪审员性质是公民代表

    草案二审稿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民代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该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为公民代表,同时删去了一审稿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承担同等义务”的表述。据此,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更加明确、合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及其在合议庭所占比例

    草案二审稿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这一规定,变一审稿中陪审员参审范围由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由法律规定,更加科学,也更好运作。

    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人民陪审员比例的明确,便于审判活动中执行。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改为五条

    草案二审稿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审稿中规定的条件,有的内容重复,有的不易操作,有的规定太死,二审稿的修改使之更加合理。

    陪审员名额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这一规定,避免了一审稿中陪审员由法院确定所容易产生的随意性,更加合理。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确定

    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避免由法官自行指定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体现公民参与审判的公正性。

    一审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步审议的基础上,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还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这次的二审稿,使草案更加科学和完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