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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数:2,078

业务资讯

二十、(320日)上下游产业链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2015921日,广州和峻贸易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JCB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7类商品上。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下称班福德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66961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和第466961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班福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区分表中虽不属于同类商品,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两者属于上下游产业商品的关系。上游产业商品的功能、用途在于制造下游产业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大多面向下游的生产企业,而下游产业商品的功能、用途在于直接用于使用或消费,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大都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从表面上看,上下游产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似乎并不相同,但从实质上看,上下游产业商品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关联性极强,应当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上,不应只作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的横向并列比较,还应从是否具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是否属于上下游产业商品等方面进行纵向垂直的多方位、全面的比较。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一、(321日)异地同行起纷争 谁动了谁的“稻香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外包装标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莲香苑公司需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的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421日,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监制合同,其中载明监制产品包括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的季节性食品(月饼),产品监制的时间范围自201421日至2018131日止,香港稻香村公司同意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监制时间范围内生产的前述监制产品标签上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2015年的中秋节前月饼上市之际,北京市多家超市内销售北京莲香苑公司月饼产品的柜台前,出现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的身影。

记者了解到,引起苏州稻香村公司关注的,是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京稻’月饼/兔爷邀约”的产品(下称涉案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正面下部以较大字体标注有“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正面右侧标注有“京稻?”标识,背面产品信息居中位置印有“监制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

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明显存在攀附其“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系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或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9565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北京莲香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涉案标识的使用方式上看,虽然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京稻”商标,但鉴于该商标中含有“稻”字,而且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正面亦突出使用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二者结合,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在无其他显著文字加以区分的情况下,上述使用方式易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稻香村”字样上,明显存在攀附苏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而且在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已经广泛使用、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北京莲香苑公司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莲香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二、(326日)侵犯丹麦“嘉士伯”商标权 山东“嘉士伯” 一审被判百万并更名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简称卡尔斯伯格公司)诉被告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戴某涉及世界知名啤酒品牌“嘉士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戴某均实施了侵害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嘉士伯公司还单独实施了企业名称仿冒和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判令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戴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对原告关于判令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3709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6291元,共计108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由于金孚龙公司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金孚龙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中的8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项共计9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其是世界最大的酿酒集团之一,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带有“嘉士伯”和“Carlsberg”的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册商标。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或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被告张某作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中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此外,嘉士伯公司使用与原告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系涉案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商标侵权,石景山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公证购买于金孚龙公司经营场所及戴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的啤酒商品上或相关宣传中,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监制”“授权生产商: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各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与原告享有的6枚涉案商标,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及排列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嘉士伯公司单独实施了在宣传推广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戴某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但能证明其进货渠道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现无证据及事实证明张某个人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仅凭其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身份即认定其应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嘉士伯公司虽否认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但未提交任何有效力的证据证明系有人冒用其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被告金孚龙公司亦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由其生产销售且否认与嘉士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在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其仅进行反驳而未提交任何证据,且被告金孚龙公司无法对原告人员及公证人员到其经营场所实地公证购买十余箱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给予合理解释。故对上述抗辩均不予采信。

  关于不正当竞争,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12月,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或合法授权许可情况下,其将原告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极易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嘉士伯公司在其网站“品牌文化”一栏中使用“……结合之下酿造出纯正的欧洲品味,在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广受欢迎。在超过160年的时间里,山东嘉士伯将各方好友引领一堂”等宣传用语,明显指向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及其“嘉士伯”品牌和商品,而与嘉士伯公司无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即使嘉士伯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会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误认,故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案件。不仅涉及来自丹麦的世界最大酿酒集团之一卡尔斯伯格公司及其名下国际知名的“嘉士伯”啤酒品牌和注册商标,且涉及对原告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3个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规范企业命名及其使用行为及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涉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等具有典型意义。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二十三、(328日)浙江正泰诉江苏正泰侵权,索赔600万元

本报讯 因对方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正泰)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正泰)、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索创电气)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浙江正泰诉称,其拥有的“正泰”商标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江苏正泰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网站、经营场所使用“江苏正泰”“正泰集团”等文字,在商品包装上标注“www.江苏正泰.com”,索创电气未经许可销售该产品,两被告均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江苏正泰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正泰”并持续使用,且在自己设立的5个分公司均沿用该名称,两被告注册并使用包含浙江正泰注册商标的中文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正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注销涉案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

庭审中,江苏正泰辩称,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最早是在19951月,领取“扬中市正泰实业公司”营业执照是19973月,变更为“江苏正泰电器集团公司”营业执照是199712月,浙江正泰获得仅用“正泰”文字作为注册商标是19987月。此外,2003年双方就同时使用“正泰”作为企业字号达成了互不干涉及合作共赢的共识,自身致力于与浙江正泰的合作,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目前,江苏正泰在产品上完整标注其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注册商标,产品铭牌下方标注“江苏正泰”,告知消费者产地为江苏,不会造成混淆。

索创电气辩称,江苏正泰企业名称是合法有效存续的,自己经过其合法授权委托,按照其指示和要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浙江正泰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网页上均未突出使用“正泰”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四、(328日)真假阿道夫商标之争

  官网显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道夫”)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洗护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旗下阿道夫品牌提倡“生态洗护”的保养理念,为消费者打造匠心洗护的专研产品。目前,阿道夫品牌已经成为高端洗护市场最畅销的产品之一。

  目前,阿道夫天猫官方旗舰店共有173万粉丝,销量最高的阿道夫轻柔亮泽丝滑洗护产品有19.6万笔交易,位列第二的产品销量有4万件。而滋源天猫旗舰店共有粉丝219.1万人,销量最高的产品有3.97万人付款。宝洁旗下的海飞丝入驻在宝洁官方旗舰店中,销量最高的海飞丝产品有5.84万人付款。

  就在阿道夫品牌火热销售的同时,大量带有“阿道夫”标识的产品也纷纷涌现。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阿道夫洗护产品最早备案时间在201542日,在同类型洗护产品中,此后出现的带有“阿道夫”字样的品牌或产品大量存在。其中,包括备案时间在2016127日的“宝利阿道夫”及20177月出现的“谷蕊 阿道夫”“添姿色阿道夫” “柏爵阿道夫” “郎奇丝香薰阿道夫” “恋尚 阿道夫” “雅利阿道夫” “名典阿道夫” “LISMIER闪柔阿道夫” “ 欧兰玉雪阿道夫”等。

 近年来,阿道夫频频陷入商标侵权之争。201812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公告显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对“苏泉阿道夫”商标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3230900号“苏泉阿道夫”商标不予注册。

  20191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17881190号“宝利阿道夫BAOLIADAO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26日,阿道夫独家回复北京商报记者称,阿道夫频频陷入商标侵权之争是阿道夫品牌在市场上销售过于火热导致的。

  资深品牌营销专家张兵武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阿道夫频频陷入商标之争主要是因为产品销售火热,其他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打擦边球,从而分得“正牌”的红利。

资深营销人、智云图品牌咨询公司创始人姜晓峰则指出,在日化行业中,人们熟知的众多洗护产品均存在一定的假冒伪劣产品,阿道夫只是市场缩影。未来,解决日化产品的市场乱象问题仍有待国家、消费者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五、(328日)因为“捕鱼”起纷争 孰为“达人”见分晓

作为一款以深海狩猎为题材的休闲竞技游戏,《捕鱼达人》于2010年前后一度风靡全国。而围绕着“捕鱼达人”商标,却引发了两家企业一场激烈的权属争夺。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第9262824号与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下统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及(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下统称涉案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波克公司)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此,波克公司终于化解了“捕鱼达人”商标在其关键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被宣告无效的“危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被撤销,并需就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是否应予维持注册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千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涉案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了“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而且“捕鱼达人”作为游戏名称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游戏内容的描述,弱化了相关公众将“捕鱼达人”与千贝公司进行联系的程度,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与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判决驳回千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六、(329日)商标保驾护航 品牌行稳致远

2018年,中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900件,同比增长7.9%,位列全球第三。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的2018年马德里体系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数据。从2016年的3200件到2017年的5230件,再到2018年的6900件,我国申请人在马德里体系框架下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飞速增加,已与2018年排在全球第二位的德国(7495件)相距不远。

进入马德里体系便可以在全球120余个国家申请商标保护,是企业进行商标全球布局的有效手段和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的不断走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大,对打造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中国品牌”的需求进一步释放,知识产权布局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加强,“中国品牌”地位不断上升。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商标布局和商标保护意识跟不上“出海”的航速,亟待“提速”。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加强,国产品牌在国际市场日渐引人注目,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商标在海外被频繁抢注。”在不久前结束的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超过80件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件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件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尤其是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事件频发,如“镇江香醋”商标在韩国被抢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等,商标抢注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拦路虎”。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一德认为,大国博弈和经济竞争已鲜明地表现为品牌经济竞争,在新时代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进程中,品牌经济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依据,也成为检验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重要指标。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十七、(330日)商标专用权起底江小白品牌风波

屡屡凭借潮流营销引发行业讨论的“网红”白酒品牌江小白,这次再度成为焦点却是因为商标争议。330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江小白与重庆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商标官司,江小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商标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书也让部分行业声音认为,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不过,江小白方面随后发布声明称,除江小白自己以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一时间,围绕“江小白”商标的“李鬼门”正拉开大幕。

围绕“江小白”商标,江小白与江津酒厂之间已经进行过多轮角力。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1225日发布的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江津酒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选委员会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此次上诉中,江津酒厂认为,江小白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江津酒厂的部分主张成立,对于商标评选委员会以及江津酒厂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而江小白的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事实上,此次判决之前,江津酒厂与江小白之间的诉讼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在这次诉讼中,江津酒厂认为,作为多款商标申请人的江小白,原为江津酒厂的经销代理商。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选委员会在相关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已认定,江小白作为江津酒厂的经销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已撤销相应的商标。但江小白方面则认为企业自身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江津酒厂的相关诉求。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以江津酒厂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进行驳回。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及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由于江小白为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两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同时江小白的法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商标设计稿的邮件往来。但与此同时,江津酒厂方面却未提交有关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无法认定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诉讼战线也拉长至今。

这一争端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支持的主张中的“部分”字样。而在公开信息中,随着事件的发酵,“部分”逐步演变成对于江小白未来已不再能使用“江小白”商标的探讨。

对此,江小白副总裁刘鹏在330日晚间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网上传播的这一消息失实,涉及争端的并不是江小白涉及的全部商标。随后,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在其朋友圈发布官方声明,称目前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经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并且依法可以使用,产品也能够正常销售。暂时无效的商标仅仅是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

酒业营销专家蔡学飞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江小白事件,从法理上看很简单,即江小白在品牌保护层面有缺失,但是不会实质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与销售。从短期情况来看,或许会存在品牌混淆视听的情况。但长期看,因为江小白的消费者品牌偏好明显,也会有辨别能力,所以不会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不过,融泽咨询酒类营销专家刘晓威也提醒,对商标来说,重要的不是“江小白”拥有多少个品类、多少个“江小白”的注册商标,关键是他人具有合法使用“江小白”的可能性。尽管可能性较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品牌保护的大门已经被推开。在这种情况下,江小白团队如何做好“江小白”品牌运营、如何构建品牌保护的护城河、如何不断巩固与完善品牌的知识产权体系,将极大考验企业团队的品牌运营智慧。

消息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