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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文物保护法草案要加强文物档案的建立工作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339

  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李鹏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加强文物档案的建立工作。   刘亦铭委员说,草案整篇只有第36条提到了设置藏品档案,但是对档案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文物档案是文物资源的社会共享和监督政府事务的基础保证。这样才能达到文物保护的国际水平。我国已签署《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凡是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一旦在缔约国境内露面,我国保留有50至70年请求持有人返还的权利。这一公约规定,要求返还必须提供被盗文物的所有文字、图片以及其他所有详细材料的档案材料。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沈静珠建议,建立文物保护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可以随时查阅文物的所有信息。 (记者吴坤李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