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宪法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数:2,163
昨天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在阐明了此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之后,王兆国介绍了此次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写进宪法 王兆国介绍说,此次宪法修改的第一点内容就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原文(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内容:“……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王兆国的说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增“三个文明”的内容 宪法原文(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在其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王兆国的说明: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发展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新增):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王兆国的说明: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原文(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王兆国的说明: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 宪法原文(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王兆国说明: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宪法原文(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正案(草案)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王兆国的说明: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修正案(草案)新增(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王兆国说明: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在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王兆国的说明: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全国人大组成新增特别行政区 宪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王兆国的说明: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紧急状态不限于戒严 宪法原文: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王兆国的说明: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重要形式 宪法原文(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王兆国的说明: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各级人大任期一律五年 宪法原文(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宪法正案(草案)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王兆国的说明: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国歌写入宪法 宪法原文:宪法第四章的章名为“国旗、国徽、首都”。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宪法第四章的章名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王兆国的说明: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另外,王兆国还就宪法文本问题作了说明。他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最后,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提请代表们审议。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