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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把当事人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5-08-16 浏览数:1,088

    

风险代理欠款利息作代理费 打赢官司 当事人主动放弃利息

律师所把当事人告上法庭

  本报讯 郭宏鹏 江俊涛 福建省厦门市一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了份“包打官司”的协议,条件是在官司打赢后把追回欠款部分的利息,作为律师的

代理费用,可当事人却在官司打赢后放弃了利息。为此,律师所将当事人告上了法院。但当事人黄女士认为,自己只要支付5000元律师费就可以了,而她实际上已经先后付给代理律师4.3万元,她因此反诉要求律师所退还3.8万元。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书称,2002年9月24日,律师所与黄女士签了份律师代理协议,由这家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黄女士打一场买卖合同官司,律师所承担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案胜诉且全额执行回欠款本金后,黄女士需支付5000元代理费,欠款的利息归律师所,作为律师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后,该律师所指派律师代为起诉、出庭应诉、申请执行。历经一年多,黄女士打赢了这场官司,2003年12月,法院也冻结了债务人的100多万元银行资金,使得黄女士的债权得到法律保障。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竟然在2004年元月12日擅自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告知律师所及代理律师就放弃了利息请求,而这笔钱高达近18万元。律师所说,黄女士的放弃行为导致律师无法行使代理权,追回这部分欠款利息,致使律师所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
  黄女士说,因欠债人提出异议,致使被冻结款项无法划拨到她的账户上。为了及时实现债权,挽回损失,她才不得不就本金与欠款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利息部分双方另外达成补充协议,即欠款人只需支付2万元的利息。
  黄女士还称,她与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只是授权律师所代理一审诉讼事项,而执行委托则是另行授权的。然而,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却包含了执行阶段,因此,这部分约定应该认定无效。同时,委托代理合同把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利息约定归律师所所有,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