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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律师实务

2005-03-21    作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陈长洁律师      浏览数:11,840

            该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4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

    融资租赁,又叫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和租赁形式,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以便出租人收回本金、利息、利润和其它费用的经济活动。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有利于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并且有利于企业融资和技术更新。自产生以来,融资租赁业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尚未引起我国企业界和金融界足够的重视。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国内金融业无论是在服务水平、服务手段还是在运用的金融工具上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都有一定差距。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目前国内可正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屈指可数。因此融资租赁产业在我国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崛起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融资租赁业将为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一、 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1952年5月,美国租赁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融资租赁业的诞生。此后几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1996年日本利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3.1%。1999年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470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设备交易额占当年全部设备交易额的比例已达20%-35%。同时,融资租赁国际立法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在我国,从1980年初中信公司试办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起,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和金融机构逐渐发展到数百家。租赁业务累计达到1900亿元。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90年代后期,因受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税收政策、行业管理等客观因素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处于一种停顿状态。至1999年底,仅剩15家租赁公司。随着入世的临近,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再次引起政府有关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的问题。为整顿发展金融租赁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2001年9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实施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说明我国租赁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预示着我国租赁业将开始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里程。

  二、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简单明确地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关键特点——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这一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表述“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它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有时,出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委托租赁或结构性参与租赁),有时租赁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有时承租人还同时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租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融物代替融资; 租赁物件的买方为出租人;租赁物件和出口供货人一般由承租人指定;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在租期内保留于出租人,而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租赁物件的处分权;出租人按供货合同向出口供货人付款的义务是绝对的,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还租的义务也是绝对的;关于风险的承担: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承租人将承担与租赁物件有关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与租赁物件有关的全部报酬。

  发展融资租赁产业主要有以下作用:首先,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发展融资租赁业,企业就可以在资金短缺或不动用经营资金的情况下,添置或更新设备,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而且融资租赁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所受的限制少,其财务风险也较低。因此对一个国家来讲,融资租赁具有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美国,融资租赁不仅连续多年保持在全部设备投资的30%以上,而且在用于资 本投资的筹资手段中,已超过了债券、股票、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成为最大的投资来源。其次,耐用消费品的融资租赁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质,往往具有刺激消费、拉动需求的作用。如德国大众汽车金融 服务公司每年通过融资租赁销售额约占其产量的1/3。因此,融资租赁是一种现代营销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销售模式。最后,融资租赁通过加速折旧,对企业的设备更新及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 融资租赁三方法律关系分析

  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涉及到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别阐述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 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外,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5、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至于租金的计算,出租人应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2、承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无权终止撤消买卖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时行使接受租赁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3、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保险而未投保的,承租人应就应保未保而未能获得的赔偿额负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足抵偿应付租金额的,出租人有权追偿。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请求返还。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赁物,并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5、承租人有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时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承租人应承担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负担的义务。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程序

  融资租赁的一般操作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选择租赁设备和供货商。承租人首先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慎重选择合适的设备和供货商,因为租赁公司对这项租赁物件的技术性能和效果是否良好,能否符合承租人的要求,概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咨询机构,或直截了当地征询租赁公司的意见,因这些单位往往拥有这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免草率签约。

  (二)申请租赁。选定租赁物和供货商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出办理租赁业务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资信和有关生产情况的了解,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能得到及时履行,及时回收资金。此阶段,承租人还需同租赁机构就租金、租期等重大问题进行初步磋商。

  (三) 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经审查认为项目可行后,应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供货方谈判,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订立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常要求承租人参与。

  (四)订立出租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频率和支付日期等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订立租赁合同,正式确立双方的融资租赁关系。

  (五) 交货。供货人按约定将租赁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据出租人依据验收单据支付设备价款。

  (六) 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七)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租赁期满,出租人与承租人依合同的规定处理租赁物,一般由三种方式:退还出租物,续租,留购。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约定,承租人只需支付一定的价款,即可取得该项设备的所有权。

  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要求

  融资租赁产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风险,对资本的要求也较高,因此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和条件。笔者结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经贸部2001年9月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比阐述。

  从这两个法规对比看,设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称为金融租赁公司)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简称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而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只能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外商不得在境内独资设立。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即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 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三)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同时要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具体讲,就是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关于设立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申请、筹建文件和开业申请、开业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方可开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和文件获得批准并取得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