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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09-12 浏览数:798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一政策,今后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此外,证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和同业拆借的规定,以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渠道。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发债的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债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暂行办法》规定,券商债券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并要求募集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的券商债券(其实际发行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应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转让。      《暂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托管与转让、信息披露、偿债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督;五是通过契约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涉及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形成集合意见,以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偿债措施,包括:发行人须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