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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12-11 浏览数: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3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7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