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再次整顿呼声渐高———《信托业务关联交易指引》将出台
发布时间:2004-04-06 浏览数:864
(记者 李东平)据透露,在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约1/3存在问题。在过去2年的发展中,已经出现新增坏帐比例过高和不规范运作的现象。 因为迅速上升的坏帐和不规范运作,关于信托业面临再次整顿的传言不胫而走,在近期,随着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部分信托公司调研中传递出的信息,信托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将成现实,而部分配套监管法规政策将率先出台,据悉监管层已经关闭信托公司申请新牌照的大门。 经过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2年多发展中究竟积聚多少新的坏帐,目前并没有公开的资料,但据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约1/3的信托公司存在问题,即在过去2年的发展中,已经出现新增坏帐比例过高和不规范运作的现象。 上市公司折射行业状况 因为缺乏透明的财务状况披露机制,故无从评估信托公司在2003年经营状况,但从陕国投、鞍山信托和爱建股份三家信托类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分析,尽管还没有一家信托公司公布2003年年报,但预期并不容乐观。陕国投因转让所持有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收益在第三季度实现赢利,在半年报和第三季度季报中房地产投资收益均远远超过金融业;鞍山信托2003年第三季度亏损58.7万元;爱建股份在2003年半年报和第三季度季报均出现亏损,“刘顺新案件”爆发后,作为爱建证券和爱建信托大股东的爱建股份涉身其中。从目前三家公司情况看,很难给投资者带来惊喜。 多项措施将出台 近期监管层收紧信托业的迹象十分明显,据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前后河南百瑞信托资金信托业务被当地银监局暂停。而针对房地产信托过热,不少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危险苗头,银监会拟准备出台相关政策和业务指引,据悉业务指引可能会对集合信托在收益率和应用方式上给予一定的限制,以确保抑制房地产业过热的政策思路得以贯彻。 房地产信托的热潮始于去年6月央行出台的121号文件,这一文件对商业银行向房地产项目贷款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业界专家认为,针对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并不一定比商业银行有更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而更危险的倾向是信托公司本身也加入到地产投资的热潮中。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刘明康主席在部分信托公司调研时对信托业发展十分关注,信托业关联交易、或有关联利益的信托业务是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而对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发展参差不齐和信托资产风险控制较弱的现实,监管层计划对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而对信托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据业内人士透露,类似银行信贷资产的信托资产分级分类监管将十分严格。而针对目前信托公司资产经营现状,监管层有意对所有信托公司实行大检查。 《关联交易指引》将出台 据悉,作为加强监管的第一步,《信托业务关联交易指引》有望短期出台,而《指引》对信托业务关联交易有明晰的界定。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在即将出台的《指引》包括七章22条细则,细则对关系人范围、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信托文件对关联交易的约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违规处罚措施等都有详细规定。 从《指引》(草稿)可以得知,对信托业务中“关联人”的界定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直接从事该项交易的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而“关系法人”的条件是: 直接或间接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用固有财产直接或间接控制(指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持股虽未达到50%,但对该企业拥有实质性控股权的)的企业; 前条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指引》还规定对关系人的判断,应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加以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关系人的法律形式。 而对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标准之一有:“卖出或相当于卖出信托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信托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价格的市场价格的90%,以信托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110%”。对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行为处罚措施也十分具体 。 链接: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稿)摘要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一)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公平市场价格是指: 1、存在公开市场价格,该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 2、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的价格;3、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信托投资公司经过多方询价后,建立在多方询价基础上的价格; 4、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二) 信托投资公司,在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格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规定:卖出或相当于卖出信托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信托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价格的市场价格的90%,以信托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110%。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就关联交易进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2、交易形式; 3、关系人及其关系性质;4、交易标的; 5、交易价格; 6、定价依据;7、 关系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信托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所进行的关联交易,经权力机构判定后,须恢复委托财产的原样或予以赔偿。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