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

疫情似无情,创业有激情 ——新公司设立,公司名称设计有讲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473

【案情回顾】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已处在关键阶段,但丝毫没有影响到创业者的激情,131日港宏所上午刚刚宣布成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服务团,下午就收到一创业者的线上咨询。这位创业者姓李,之前有过创业经历,现计划设一家新公司,新公司的名称想用“丝路”来做字号,不知能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以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团队刘彦林律师和吴达英实习律师就李某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李某和有意向设立公司的其他创业者参考。

一、公司名称是区别于不同主体的重要标志,权利人依法享有专用权

为了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公司名称一旦被国家登记机关核准,依法受到保护,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公司名称申请人享有专用权,受到国家机关的依法保护。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所以如果希望取得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事先经过国家有权机关审核通过。

二、公司名称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避免侵权

1、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公司名称的设计应注意不得与已在使用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果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被驳回的可能。

2、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减少了公司名称侵权的空间

201812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系统管理。通过大数据对公司名称进行管理,从而有效减少了个别创业者为了实现快速发展的愿望搭便车,冒用知名企业名称或相似的名称注册公司。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上限运行,公司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经济主体将更加透明,强制性的公示和披露,使违法者的侵权空间越来越小,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

3、公司名称设计禁止性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其中本条款第(四)项特别明确了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与“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的内容和文字。

本案中,李某计划用“丝路”作为新公司设立的字号,是否被国家登记机关核准通过,首先,笔者认为是否符合与已经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其次,是否与已经设立的社会团队使用的字号相同。

三、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法律后果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如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将面临被没收违法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如造成他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无法举证受损失和侵权人受益的,将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可能判赔300万元以下。

综上,本案中李某以“丝路”为新公司设立的字号,违反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在新公司设立时首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民政部门及商标局的官网进行检索,避免在公司名称使用时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免遭处罚和赔偿等法律责任,为新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植下长青之树。

附: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广州南沙丝路生产性服务业协会:社会团队组织,2017426日经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司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115MJL0610119。业务范围:(一)搭建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二)开展国内、外生产性服务业交流、展览展示、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跨行业合作、业务培训;(三)开展生产性服务业调查研究,参与发展规划制定,提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宣传工作;(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作者:刘彦林  吴达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