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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婚后房屋产权加名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数:1,149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以来,围绕房产证上加名是否要缴契税问题引发了一场全民大讨论。今天,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下了定论:不征税。

  两部门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通知自今日起执行。

  引起这场大讨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归属所作的一系列说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这些规定,使得在房产证上夫妻一方要求加名以保障自身权益的现象在各地频现。因房地产是不动产,要在房产证上加名,涉及到是否要缴纳契税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要求缴税,于是新司法解释又引发了到底要不要缴契税的大讨论。现在两部门对于免征契税的说明,终使此问题得以化解。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