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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新在何处——访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发布时间:2002-12-02 浏览数:1,076

  □强化全国统一监管,管理体制增加到县、市、省、国务院四级   □变原专业测绘规划备案制为项目立项审核制,避免重复测绘  (记者韩乐悟)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与1992年的测绘法相比,新测绘法新在何处?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新法的新要点呈现在记者面前。   新测绘法首先明确了测绘的性质、地位,强化了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测绘管理体制增加到县、市、省、国务院四级;新法还特别要求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比如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了测绘资质管理,统一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统一了处罚部门和处罚标准。这对今后测绘事业发展,加强测绘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改变基础测绘滞后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新法增加了基础测绘专章。特别明确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基础测绘资金的投入;明确规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以及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新法强调了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明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废除了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测绘资质管理体制,从源头上杜绝对同一个事项重复审批,多头发证,造成测绘资质管理混乱的局面。为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还针对无证测绘、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及测绘项目发包与承包不规范等问题,对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的发包承包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在新法中得以体现:规定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明确了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是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加强对测绘成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以建立各部门、各单位测绘成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废除原来的专业测绘规划备案制度,明确了测绘项目立项审核制度,以避免有关部门和行业为了本系统的工作,重复测绘,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加强了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并对测绘成果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陈邦柱介绍,国家测绘局正在制定新测绘法贯彻实施意见,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编纂测绘法的条文释义。国家测绘局将建立以新测绘法为核心的适应新时期的测绘法规体系框架,对现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新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立法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