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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拟发行股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审核要求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要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1,317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对拟发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审核要求。根据该备忘录,在对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或有事项等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 证监会除要求公司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要求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备忘录规定,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即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意见;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此类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依据。   如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发行人独董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备忘录还规定,发行人独董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此外,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董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是否准确。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