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上诉法院捍卫“调查权”
发布时间:2006-04-05 浏览数:1,110
律师刘江国和长沙市开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生了一场争论,直至闹上法庭:刘要求查阅法人登记情况遭到后者严词拒绝,该局“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不是提供档案查阅的社会服务机构,没有无条件批准查阅请求的义务”。
而刘则认为,这是对公民知情权和律师调查权的公然侵犯。
去年10月14日,本报曾重点报道了另一长沙律师张松柏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之间的湖南首次律师调查权诉争。与前者的一审败诉不同,4日,刘江国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等来了胜诉的消息。这两场“调查权保卫战”的背后,是公众的呼声:权力部门应当提供足够便利让大众查阅已开放的档案、资讯、文件。
查阅法人资料遭拒绝
2005年11月15日,正在办理一代理案件的律师刘江国来到开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他拿出单位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要求查阅长沙市洪山旅游管理局法人登记情况。不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这不行,要请示。”随后,这个工作人员打了电话,说“不行”。
空手而回的刘江国不甘心,马上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发了一份特快专递,书面要求查阅,不过恰好此时该局局长调离。于是他给新局长再次发出快递。没有得到回复后,刘江国给新局长打了电话,但新局长谭卫文表示:“按照我们的规定,不能查!”
至于是什么规定,谭卫文没有向刘江国明说。
刘江国认为,律师有调查权,而且事业单位登记情况属于公告的内容,开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没有任何理由不让他查阅。于是,他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他以律师身份查阅,同时撤销被告不准律师查阅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内部规定。
管理局:我不是社会服务机构
3月20日,3月28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开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庭审中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他们认为,原告不论是以律师身份还是以公民身份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向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利用档案,都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并非有义务无条件接受其请求。被告“是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而非提供档案查阅的社会服务机构”。
这一答辩被刘江国认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习惯性蔑视,“行政机关掌握诸多应当公开的信息,他们可以随时无理拒绝”。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公民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原告要求查阅由被告予以公告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档案,被告应当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不准予查阅长沙市洪山旅游管理局登记档案中有关公告内容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黄志杰)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