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有哪些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02-12-25 浏览数:1,277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私人财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等享有所有权。 草案规定,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草案还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作出界定。草案规定,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物权。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草案还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加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规定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污辱。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新闻报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 对姓名权、名称权,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避免造成混淆、误导。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或者法人的名称权。 对于名誉权、荣誉权,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自然人、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自然人、法人的荣誉。 草案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保护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对于生命健康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 明确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 草案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草案还针对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草案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肇事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草案规定,如果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到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草案的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保护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草案还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立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草案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首次为信用权立法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民法草案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民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民法草案规定,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并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三年,并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的修改。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草案还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作出修改,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 排污达标造成污染由排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民法草案规定,因污染环境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有免责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导致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视为因果关系存在。 草案规定,因污染环境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由与损害后果具有联系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排放量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除环境污染责任外,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还对机动车肇事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与“老外”打官司适用何种法律?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国领域外;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中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草案在民法通则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债权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民法草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还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民法草案还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漫天要价的现象作出限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拾到东西需返还 悬赏找物要兑现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在拾得遗失物之日起3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权利人不领取的,应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否则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同样有权留置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应当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在遗失物未被领取之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者报酬。 草案还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无人认领的,扣除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草案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