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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5月)

发布时间:2019-06-06 浏览数:1,640

业务资讯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扫黄打非”办关于开展学习类APP等移动应用程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类APP使用管理,保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广东省各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幼儿园、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学生。

  《管理办法》所称校园学习类APP,是指面向(或包含)广东省中小学生、具备教学或作业等功能、以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作为使用载体的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包括校内学习类APP和学科培训类APP两种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是指开发校园学习类APP并负责产品运营和维护的各类机构(企业)。当校园学习类APP开发方和运营方不是同一个机构时,APP主办者指的是APP运营方。

  第三条  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的管理主要是内容审查管理。《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牵头,会同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

  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的内容审查工作,将校园学习类APP纳入源头管理,并实行动态监管;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校园学习类APP应用商店加强上架审查,配合做好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含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园学习类APP;广东省公安厅加大对利用校园学习类APP传播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开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负责包括APP在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的APP及其预置、分发渠道进行下架、关停等查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依法依规经营。

  第四条  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和价值观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强化主办者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政治文化责任,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尊师重教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APP不发布虚假信息、不散布网络谣言,不得存在歪曲历史、煽动社会矛盾等违法违规信息。

  (二)贯彻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及产品开发、运营全过程,确保校园学习类APP的纯净性。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保证APP发布的内容健康有益。校园学习类APP应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用户学习能力为主要目标,产品(含各功能版块)不应存在与学习功能无关的内容和链接,不得存在性暗示、性诱惑等不良、低俗内容,不得存在吸引眼球、非法营销的垃圾内容。

  (三)保障用户信息数据安全。校园学习类APP须遵守《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各项要求。各学习类APP主办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各学习类APP不得调用和学习相关功能无关的隐私权限,不得征集与使用本APP功能无关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对用户账号、密码、注册手机号码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不得出售,保障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用户终止使用其APP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鼓励校园学习类APP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主动申请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测评与备案。

  (四)确保运营资质合法有效。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机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包括拥有开展校园学习类APP的教育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能够对APP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并确保APP运行稳定。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校园学习类APP应符合《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校园学习类APP应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不得采用应试教育手段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二)校园学习类APP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恶意扣费,其中校内学习类APP不得面向学生用户收费;

  (三)校园学习类APP需提供针对学生用户的护眼功能及其说明文档;

  (四)校园学习类APP须在显著位置提供用户有效的人工客服、在线客服等使用反馈通道,对于用户的投诉建议给予迅速响应和处理;

  (五)学科培训类APP还应满足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校外线上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校园学习类APP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精神控制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的教育活动,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工作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负责实施,各地市、县(市、区)、学校不需要逐级审查。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自收到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的申报材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查。审查的各类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结果、黑白名单等)与本《管理办法》联合制定成员单位共享,每季度共享一次,后续可建立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接口或查询密钥进行共享。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时间自下一次申报时重新计算。广东省教育厅制定配套文本《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释义》和《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操作指引》,对《管理办法》涉及的概念、标准以及申报审查、过程管理的各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条  校园学习类APP实行黑灰白名单和红黄牌动态管理制度。审查通过的,列入白名单,通过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APP主办者的名单及产品信息。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在日后被投诉、举报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且查证属实的,给予黄牌警告,列入灰名单。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申报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者测试样品存在主观恶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同一个APP被黄牌警告后且在灰名单续存期间再次出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红牌处理,列入黑名单。广东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统一发布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黑白名单信息,包括APP主办者、法定代表人、APP名称、进入名单日期等。上述信息公开发布、所有批次的黑白名单同步实时更新,接受公众浏览、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仅代表该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申报审查时提交的APP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可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对于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范围内的APP,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该产品。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APP,广东省教育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广东省教育厅两年内不再接受该APP主办者新开发的校园学习类APP的申报,并向市县教育局、学校通报有关处理情况。经整改合格并符合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APP主办者,两年后可重新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审查。

  第十二条  考虑到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数量较为庞大、师生使用习惯等客观因素,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内容审查管理分阶段实施。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9831日,设立过渡期,用于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自行整改、申请审查等。过渡期间,在未违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东省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可以继续推荐使用该学习类APP。自201991日起,凡未在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各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不得要求或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仍然推荐或组织使用未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的,广东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办。对于存在利益输送、收取APP主办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国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通知校内使用的各校园学习类APP的主办者到广东省教育厅做好审查登记。各地各学校、各机构要做好校园学习类APP日常网络信息巡查监测,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有害APP,立即停止使用,退订相关业务,及时报告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积极协助查处。同时,向广东省教育厅反映和举报,由广东省教育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自20196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机构关于校园学习类APP的做法、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管理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以国家和部委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