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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尊重司法客观规律

发布时间:2015-01-30 浏览数:6,139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 陈舒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权威。只有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的当天,我守候在电脑前,不停的刷新屏幕,就是希望第一时间看到会议的《公报》。作为一个法律人和一个人民代表,从1997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纲领,并概括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光明,至今已近二十年。这中间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曲折变化,但是却丝毫不能冷却我们追求实现依法治国的信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加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四中全会将对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落实细化,当然使我们充满期盼。

《公报》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路径。作为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当然认为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但是作为一个工作了四十余年的法律人,在学习《公报》时感到最触动人的还是全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是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句。我认为,这句话真正点出了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全会提出的,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等,都是具体诠释和保障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真正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制度上指明了实施路径。

正如《公报》指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的法律实施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将遥遥无期;没有司法权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将因为有履行条件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失去意义;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平衡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社会将永无宁日。高度重视司法的权威和作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司法权威的实现有赖于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各种对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尊严,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进行社会调控的司法活动。离开了司法活动,特别是缺少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法律制裁,司法权威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一个社会总会有纠纷,社会的纠纷是各种各样的,解决纠纷不只是法院。但是我们要找到一种制度安排,要赋予某种主体,在法律问题上,有一种最后的一锤定音的权威性。司法的裁决应该具有终决性。司法应成为解决法律争端与讼案的最彻底、最权威和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方式,法院应当成为处理私人和社会组织的权益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

“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 没有权威的法律,就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权威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拥有此种司法权威的司法机关应当是具有“宪法地位”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中因审判权的职能范围更加宽泛,且是终局的,具有裁判效力,故审判权威自然就成为司法权威的核心。而隶属于“行政权”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包括在内。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审判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因此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国家权威,也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尽管如此,司法权威仍然不断地受到来自社会各方力量的挑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公检法三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机关分工制衡的科学原理。一般认为,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但是此项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司法工作中“分工负责”的缺陷首先表现在对一些大案要案,三机关往往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实行“联合办案”。这种做法实际上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形式化,使得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已成定局,随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形同虚设。总之,侦查机关没有以在法庭举证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标准来审视自己的工作,案件证据有缺陷,用“其他”方式弥补。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则会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下功夫寻找向法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些公安机关一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不管审判机关是否有最终审判结果,立即大张旗鼓庆功表彰破案有功人员,最近还有地方对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这些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因为他符合和尊重了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

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权威。对此,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旨在减少错案的措施,如刑讯逼供证据排除原则、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等,我们不否认上述这些制度的作用。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最大化地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只有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  陈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