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试点封存失足少年污点档案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数:766
据新华社电 14日上午11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如今已从技校毕业并就业的小刘和小陈(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聆听法官宣读《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对他们来说,这个决定书意味着回归社会后的人生。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是当前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探索。作为广州市最早进行试点的基层法院,黄埔区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签署发布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试点工作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刘和小陈的个案是试点工作的首例。
2008年3月,还在上中学的小刘、小陈和另外五名在校同学持刀威胁、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并抢走被害人一台价值800多元的手机和12元现金。黄埔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小刘、小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不久前,缓刑考验期已满,担心回归社会受到就业歧视的小刘、小陈,向法院申请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在14日的听证会上,小刘、小陈和他们的监护人阐述了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来自公安、检察、司法、教育、街道和社区等部门的代表听取并发表意见。随后,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评审委员会最终作出同意封存犯罪前科档案的决定。
黄埔区法院副院长赖光耀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是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并经过一定考察期或缓刑考验期满后,依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档案予以封存,不载入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对应的学籍、人事档案等个人信息库,也禁止任何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使其在就学、就业(法律明确限定的职业除外)时享有和普通人同等的权利。
本文来源于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