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闲置土地处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3-05-29 浏览数:1,082
广州对处理无土地使用权的烂尾地将有新规可依。昨日从广州市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广州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应从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法定的用地程序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无土地使用权“烂尾地”亟待处理 由于有地单位已有部分资金投入,政府如无偿收回,一方面可能引起诉讼,另一方面,需要处理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谢晓丹介绍,广州市在上世纪90年代,受房地产开发过热影响,造成一时期内的土地供应过量,产生了一些“烂尾地”。1997年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开始处理“烂尾地”的工作。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土地使用者依示取得土使用权后“烂尾”的地块,还未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也就是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用地单位已有部分资金投入,政府如无偿收回,一方面可能引起诉讼,另一方面,需要处理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因此如何处理这种无土地使用权的“烂尾地”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办法》确定5种情形的闲置土地 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法定的用地程序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善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新修订的《办法》确定了闲置土地的5种情形: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始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4、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第4种闲置土地情形,《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关达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法定的用地程序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谢晓丹解释说,采取这种处置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一直以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的做法都是延长用地单位的开发建设时间,但延期之后,用地单位往往仍无法完成征地拆迁,产生更多的拆迁“烂尾”问题,给政府无偿收地造成更大的困难。所以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烂尾地”给予6个月完善用地手续的期限,如用地单位无力缴纳或不愿意缴纳出让金,不能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就应收回土地后再由政府处理。 首次清理过期《建设用地批准书》 认定为闲置的,满1年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政府将无偿收回 谢晓丹介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将首次开展对过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清理。认定为闲置的,满1年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政府将无偿收回。对于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闲置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将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6月初将第一批闲置土地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据了解,目前2002年之前已过期的此类案件已全部清理完毕。下一步将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闲置土地。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都纳入了闲置土地的范畴(包括无前期投入和有前期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