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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主要法律问题分析意见(民商篇)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2,344

2019年末新型冠状疫情(下称“疫情”)突发,全民战“疫”,为防控疫情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采取多种措施,全国范围内均受其影响,亦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在疫情结束之后会因疫情产生大量纠纷,现就相关主要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微薄帮助。

一、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们收到众多关于合同履行及法律责任的咨询,为此我们整理以往办案经历并结合疫情影响,对该类问题进行解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问题:

1、本次疫情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二法条言简意赅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具体案例中,相关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在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例如,若当事人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出现违约情形,或是在疫情暴发之后才签署合同,则属于“可以避免”的情形,违约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又如,若疫情暴发只增加了履约成本和难度,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可以克服”,继而也不能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因此,疫情势件在具体案情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变数,不能一概而论。故,本次疫情是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若本次疫情影响及因本次疫情所产生的政府防控措施如延期复工等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第三点中的相关规定)

2、本次疫情影响及因疫情所产生的政府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合同履行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以如上文所述,不再赘述。而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即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即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不可抗力条款)。故,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不可抗力不必然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其次,再说明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概念,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最高院司法解释,即《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所以最高院将情势变更原则成立的情势限制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显然缩小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且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已将“非不可抗力造成”删除,可以得出不可抗力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

最后,某客观事实构成不可抗力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若不可抗力发生,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则在合同效力方面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行驶解除权将合同解除,在违约责任方面,当事人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除责任;

2)若不可抗力发生,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基于情势变更变更合同乃至解除合同。例如,在本次疫情当中甲乙双方于2019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同,约定乙承租甲位于天河区天河路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但2020年初因新型冠状疫情广东省政府出台一系列防控措施,门店延迟复工。另因疫情影响顾客数量锐减,导致乙方入不敷出,根本无力依约缴纳租金。疫情及其导致的顾客锐减,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并未造成系争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即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但乙继续履行依约缴纳租金确实显示公平,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唯一的救济途径是乙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减少租金乃至解除系争房屋租赁合同。

3)若不可抗力发生,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继续履行合同未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原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总结如下图:

1、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不可抗力条款(法定解除权,违约免责)

不可抗力2、未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但是继续履行有违公平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3、未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亦继续履行也不会违反公平信用原则继续履行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不必然是由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亦非必然引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即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3、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法定合同解除、责任免除事由,但在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中,通常也会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包括对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履行问题予以明确。

一般而言,为明确不可抗力的范畴,当事人可以事先就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达成共识,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流行病等,本次疫情已纳入到合同约定的“流行病”中,那么根据双方合意的结果,根据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即可,如果没有对于不可抗力事由的约定,自然根据上述讨论从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若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小于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围,则仍可在法定范围内发生效果,不能因没有约定而否认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效果;而若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大于不可抗力的法定范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就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判决认定超出部分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免责条款,根据双方意定发生效果;有的判决认定由于不可抗力事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并非不可归则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当事人主张不得免责与法律规定相悖。

尽管如此,我们建议可以在免责条款中细化可能与业务相关的特殊意外事件,尤其是政府行为,如贸易制裁、重大法律政策变更,管理机关的管理要求、传染病等。如此一来,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超过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也可以在约定范围内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此外,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还应该注意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协商与处理问题,如违约方如何履行通知义务、违约方延期履行的期限、展期后仍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等,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后陷入纠纷。

4、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而解除或因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而解除,违约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若合同因本次疫情的影响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即本次疫情的影响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在合同履行中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设计的意义即为减轻一方履行义务,处理显示公平的交易。若因不可抗力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且存在违约的情形,一边调整公平,一边苛责增加违约责任,在体系上不能逻辑自洽。但该种免责并非绝对的还需根据个案案情判断。

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需要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如何具体操作?

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事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通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通知应当“及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邮政、快递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暂停、延缓等情况,应注意通过电子通讯等手段及时通知。当然,如果因当事人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无力发出通知,或者由于合同相对方原因无法接收通知,则通知的合理期限应适当延长。

第二,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12]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一般应在可以通知或者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需特别提示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以提供境外相对方或为应对潜在纠纷准备证据。不过也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证明在国际上虽具有较高权威性,但在发生跨境纠纷时,并不当然免去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责任,故当事人仍应注重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

第四,从应对潜在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特别是,如果此前仅作口头通知,还应注意补充书面通知。

2)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抗疫期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法律建议①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具体如何认定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对于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主体而言,应当及早评估两种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相应法律风险,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为此,本文提出若干原则性应对建议:

1)详细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赢得主动。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寻求救济,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如欲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非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3)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4)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四是涉及受到疫情影响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五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5)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前已述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可以预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措施,值得密切关注。

6)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二、复工后,企业、公民等因抗疫遭受经济损失的法律补救途径

因疫情影响企业及个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些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补救或者避免呢,本文将从企业及个人均可能面临的风险,广东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个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企业及个人的财产被政府抗疫征收征用的经济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用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在一定时段内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

征收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将个人或集体财产收归国有并一次性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后财产所有权由个人或集体所有变为国有。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抗疫有权征收征用企业及公民的私有财产,但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若政府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未给予补偿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给予补偿。

(二)广东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众多企业或多或少的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及减轻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广东省、广州市先后发布相应扶持文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就相应文件进行简要解读

1、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针对疫情影响广东省政策上给企业非常大的扶持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可延期三月补办,且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十五条》”)

在广东省政策的基础上,广州市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给予进一步的帮助与扶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推动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让利降费。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2020年,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八、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市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三)个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保障

因疫情发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工作方面,现就工作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及保障进行简要分析。

1、因疑似感染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复工后因疫情影响仍无法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社部最新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上班时感染新型冠装病毒,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中工作,是否需要协商,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可以安排,且不需要协商,在非休息日期间工作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如果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是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因为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因为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三、抗疫期间的租金、利息减免之实现途经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中华大地,使得各行业遭受极大重创。各大企业为配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宣布将对旗下出租物业减免租金。202026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该规定第三条提及要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广州市黄埔区发布了暖企亲企稳企八条措施,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房租。房租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但是,以上减免租金均是由出租方主动自愿减免或国有资产经营类免租,现实中也存在不少业主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减免的情形,为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减租需求,结合本篇文章第一部分所论述内容,对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减租免租的具体操作给出如下指引,以供承租人参考:

1、法律依据

本文已于第一部分详述本次疫情影响及政府防治措施的性质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因承租人的的主合同义务为给付租金即金钱之债,不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故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另外承租人的主要目的是减免租金而非解除租赁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作用无法满足承租人需求。因不可抗力客观事实,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特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故而请求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操作指引

1)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情事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注意这里的通知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但因情事变更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需要保留相关不可抗力证明。

a、对于在何时间内提出视为及时,法律对此并无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出发,普遍认为应在条件许可的第一时间内做出,即为及时。鉴于目前疫情尚未结束,政府的各项防疫措施仍在施行中,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并未消除,故在此期间通知均应视为及时通知。

进一步而言,基于交付租金存在周期性,承租人可在最近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前通知出租人,请求就租金减免事宜进行商务谈判。

b、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需要留存相关不可抗力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导致了情势变更的产生。如政府防疫措施通知及疫情影响等,疫情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因此产生的政府防疫措施及疫情影响才是导致情势变更的不可抗力。相反有些企业因疫情发生相较无疫情获取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如药厂、部分网络公司等。

c、通知的方式。租赁合同对于通知和送达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没有约定的,从证据保全的角度出发,采用书面方式最为稳妥。考虑到疫情还未结束,书面文件送达给对方存在一定障碍,也可考虑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线上方式通知并送达,但需要注意是应确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是对方所使用。此外,口头通知由于很难保全相应证据,一般不推荐这种方式。

2)减免租金期限及金额确定

a、减免租金起算点

第一,对于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业的企业,可考虑以131日为减租免租的起算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1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若未发生疫情,原则上131日已开始正式上班,但因疫情爆发导致各企业延期上班,影响该类企业生产经营。

第二,对于对于春节期间仍然正常经营的企业,如电影院、商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可考虑根据各省份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计算。

b、减免租金终止日期

关于租金减租免租终止日,不能简单的以企业实际复工之日计算,应该结合实际复工及疫情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如某企业疫情发生之前就已经营不善,借由疫情长时间拖延复工,或有企业如期复工但疫情影响尚未结束,与疫情发生之前经济收益相差极大。故在进行协商时应该就各个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c、减免金额确定

因各行业对情况不同,承租人可根据本身具体情况确定请求减免的额度。

3)对应措施

a、若出租人接到协商通知后,愿意减免租金,应及时与出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就租金减免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b、若出租人未答复或者不同意减租,承租人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租金,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并做好诉讼或者仲裁的准备。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四、抗疫期间诉讼、仲裁程序应注意事项指引

2020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20201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明确表示原定于2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到本院立案或申请调解的,建议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申请网上开庭和在线调解;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本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本院亦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应对措施:

1.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纠纷,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对于企业而言,极少有可能存在所有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都被隔离的情形,所以说企业还是要按部就班的进行自己的诉讼活动。

对尚未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采取诉讼中止或诉讼中断方式进行案件诉讼时效救济,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书面文件,如邮寄催告函等;

2)获得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书面文件,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协商后采取延长还款期限方式让义务人同意履行;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申请支付令;

5)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6)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8)申请强制执行;

9)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0)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1)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上诉期限,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期,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3、其他诉讼活动,起诉、应诉、开庭、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受到疫情阻碍,需根据各个地区的限制措施程度和当地法院安排,适时调整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

4、对已启动的案件,建议主动与法官沟通,确保重要诉讼期间不受影响

1)沟通方式:通过口头、书面、网络如微信等方式进行;

2)文书准备列举:延期举证申请、延期鉴定申请、延期开庭申请、中止审理申请等;

3)固定对接的证据,如采取口头方式如电话的,建议通过录音固定对接内容。

另外,企业应关注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限、举证期(含申请鉴定等)、开庭时间等,如企业超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将按撤诉处理;如企业未在举证期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能面临举证不能,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且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如企业作为原告为未按时参加开庭将视为撤诉,企业作为被告未按时参加开庭,将按缺席判决处理。

5、对执行案件,企业应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避免“人财两空”

如企业系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加强与执行法官的对接,并保持与被执行人的联系,对于已有执行财产的案件,关注其下一步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私下处置。对于暂无执行财产的案件,应关注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健康情况:如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感染疫情的情形;另例如被执行人为手游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因人员外出减少,手游玩家增加,则被执行人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等,对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前述情况并同步对接执行法官。

朱华芳郭佑宁《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作者:李立  王伟,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