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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数:1,23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 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成立了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中央《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这次中央《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上报中央。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月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月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二是,中央《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去年12月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中央《建议》列入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中央《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赞成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认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中央《建议》立意高远,内涵深刻,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建议》为基础,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关于宪法文本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尽吐心声议修宪 盼望着,盼望着,修宪的日子终于在2004年3月8日下午3时来到了。 阔步走向人民大会堂的人大代表,满面春风。提起此次修宪,他们的共同心声是:修宪,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表述,是中国历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此次修改把调整对象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来自河北的代表韩宝珍说:“这表明,非公经济在宪法上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必将由此迎来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 广东代表李林楷最关心的是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他说:“在宪法中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且用财产权代替原来的所有权,这些将进一步消除非公经济人士在财产保护上的顾虑,也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长期投资信心。我心情非常激动,备受鼓舞。” 来自基层的代表郭华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征用土地要补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都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江苏代表曹卫星说:“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已经超出了我们原来的想象,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宁夏代表王有德说:“政治文明首次入宪,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的协调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这是件了不起的事,对于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代表们还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宪法的落实上。信春鹰、何香涛、王秀珍等代表说,修宪法易,行宪法难。一部完善的宪法,如果得不到尊重和维护,无异于一纸空文。我们应该借此次修宪的东风,掀起宣传、学习宪法的新高潮,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干部遵守宪法的自觉性,使宪法真正成为全体国民权益的保护神。 修宪三人谈 桂中岳代表—— 修宪体现人民意愿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这次修宪的一个特点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可以说,修宪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全国人大代表、民盟陕西省主委桂中岳说。桂中岳代表说,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胡锦涛总书记还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他本人也参加了陕西省人大的两次座谈。在13条修改意见中,一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就是听取了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的意见做的修改,这两条意见采纳得非常好。 马克宁代表—— 修宪推进祖国统一 “这次修宪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法,这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使大家参与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中来。”全国人大代表、台盟陕西省副主委马克宁说。长期从事对台工作的马克宁代表说,据统计,目前在大陆的台商有100万人,在陕西省有1000多台商600多家台资企业,这些人的工作做好了,对祖国统一大业有巨大的推进作用。 黄河代表—— 修宪保护农民利益 “这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体现了回报农民、回报农业。”全国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学院教授黄河说。黄河代表认为,这次修宪对土地征用制度中的“征用”和“征收”作了区分。但二者相同的是,征收权和征用权都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都是为公共利益,而且都要经过法定程序,这样规定对于我们这个农业大国来讲尤其重要。黄河代表说,这次专门将对征收和征用“给予补偿”写入宪法,说明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宪法有了很大进步。他分析说,没有用“赔偿”而用“补偿”二字,区别在于“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贯彻等价原则,而“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 修宪顺民心合民意 宪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民意和多方论证,终于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修宪条款之多,内容之重大,已经引起了海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可以肯定,这次修宪方案的审议通过,必将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这次宪法修正案涉及十余处修改,每一处修改都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推进。修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宪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的需要。 这次修宪内容有三点犹为重要:一个是将“三个代表”写进宪法序言,二是把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三是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充实宪法,既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保障。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写入宪法,并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又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只有始终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我们的政权才能始终根基于人民而稳如泰山,中国才能持续不断稳步发展。 把保护人权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将激励亿万民众奋发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满腔热忱。保护人权的宪法化,就标志着我国法制步伐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升到宪法层面,将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更加激发聪明才智,激励他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代表民声、符合民意的内容写进宪法,必将推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保护私有财产 人民生活更幸福 ——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谈修宪 记者:这次修改宪法,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强调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部门法中已有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具体规定,为什么这次还要从宪法的高度明确宣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对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明确宣示是法治与民主发展的结果。以前公民个人的财产比较少,从观念上,我们一直不太强调个人财产的重要性,所以没有像现在这样在宪法的层面上予以强调。虽然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也是有保护的,比如民法里面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等,但是把它上升到宪法这个高度来保护,其意义是不一样的。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使国民过上更为幸福的生活。只有国民的私有财富增加了,才有可能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生活,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使人民能够更幸福地生活,这是立国之本,是基本方略,是政府存在的价值和目的,而这是要通过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来实现的。所以,宪法的规定,不仅仅是把民法已有的规定挪到宪法里面去,它的意义更体现在反映了我们整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和目的,我们要从整个治国的最终目的的高度,来看待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 助推经济 制约公权 记者: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除了折射出这种治国理念之外,它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会有什么影响? 刘凯湘:首先,明确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会对公权力形成一种制约。在法治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达致一种平衡至关重要。我们的公权力一直十分强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实际上是从一个角度限制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侵犯。比如说拆迁问题,从社会公共利益、从城市规划发展的角度来讲,拆迁房子没错,个人应该服从,但如何拆,拆了之后怎么补偿,这就体现了对私权利的尊重程度。私权利越得到保障,公权力就越受到制约。反过来,如果公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私权利就会受到挤压。 其次,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常巨大。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鼓励人们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去创造社会财富。如果对各种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保护不彻底,人们就不敢进行投资,担心政策会变。个人财产受到宪法的有力保护,将极大地鼓励人们投资创业,进行各种创造性的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市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鼓励单个个体进行更多的投资,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社会财富总量才能得到增长,即所谓“藏富于民”。老百姓富裕起来,国家才会富裕起来,国力才会强盛起来。 第三,由于保护了私有财产,人们才愿意进行更多的“私人投资”,才有可能更好地进行生活中各个方面的享受,比如教育、健身等等,这会使国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使老百姓增加财富,而是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使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增强,从而使人们得到更多的满足和享受,这是法律最终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私有财产权”与时俱进 记者:宪法第十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这种变化的意义何在? 刘凯湘:宪法上使用“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说明除了公有财产外,个人的财产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目前第十三条的表述列举了收入、储蓄、房屋等,把公民安居乐业最基本的需要列举了出来,当然还加了一个“其他合法财产”,从概念上说,它涵盖了其他任何财产,但是这给人一种印象,似乎个人财产主要就是前面所列举的那些。这跟制定宪法当时个人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有关,那时个人财产主要也就是工资收入等生活资料,至多有个住房。在那样的背景下,可以把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列举出来,但现在来说则远远不够,现在个人投资创业,有很多生产资料,比如厂房、机器设备等等。所以这次宪法修改没有再搞这种列举式,而是直接用“私有财产”的概念予以涵盖。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跟物不一样,物是有形、有体的,财产的涵义则更广,它包括权利,比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股权等等,这些不是物,但是是财产。财产,不仅指生活资料,还有生产资料,也不仅是有形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除了实物形态的财富,无形的、证券化的权利也是一种财富。所以,我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所保护的“财产”的意义是很广泛的,它以所有权为主,但又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记者: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的强调,对人们的观念意识会有什么影响? 刘凯湘:宪法的规定是一种宣示,会使人们在生活中更加关注自己的权利,从而对政府形成制约,促进政府在决策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给予应有的尊重。最近防治禽流感,对一些家禽进行扑杀,政府对养殖户都给予了补偿,这就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牺牲了个人财产,保全了公共利益,政府应该给予补偿。宪法的规定不仅会让老百姓觉得有尚方宝剑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重要的,会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一种制约,尤其是当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利的时候,会使其更加慎重。 民法典完善私权体系 记者:宪法的精神应该落实到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您认为我国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应该如何体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 刘凯湘:民法就是保护权利的。制定中的民法典应该从两个方面体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一是创设更多的权利类型,二是对权利给予更周密的保护。民法创设权利类型、权利的行使规则、权利效力以及受侵害时的救济办法等。我国现在的民法通则对财产权的规定比较粗疏,有很多遗漏,很多权利类型没有,比如典权、农村承包经营权等,所以现在制定民法典时,要把财产权利的类型、效力和内涵等都加以完善。关于财产权的原则,现在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定”是不是有例外?法律没有规定的,能不能成为一个权利类型加以保护?原则上我们应坚持物权法定,但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一些权利,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还是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制定民法典时应体现出这种立法精神。比如说用益物权,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土地的利用是有价值的,因此我们应更多地强调使用权,要在法律中强化和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对权利类型应该加以扩大,比如对无形财产、有价证券的这些权利,民法典要制定出一些原则予以规范。对已经定型的权利,应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给予更充分的保护。民法典颁布以后,整个私权的体系会比较完善,那时更多的将是一个如何实施的问题,特别是对政府来说,就是如何更好地尊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问题。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