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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规范执行出台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2004-04-28 浏览数:803


  如何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升法院系统的执行管理水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系统有了新举措。该院将从十个方面来规范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每个环节,这是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法院规范执行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这十个方面规范基本涵盖了执行案件的全过程,其中对执行流程管理以及执行分权和执行监督给予了明确规定,明确执行人员从立案到执结的执行各个阶段的权限和职责,确保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行使,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案件的办理。
  广东省高院提出,裁定中止执行前必须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得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的不能再恢复执行;法院在审判、执法中涉及财产需要进行评估、审计、拍卖的,一律归口管理,按年度择优选定,并通过公开摇珠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除全部执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中止执行外,其他情况下均不算结案;发放债权凭证必须办理中止执行的法律手续,且要严格审批程序。
  另外,广东省高院还对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程序、执行事项公开程序、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档案管理、法警参与执行等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