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不受侵犯,意义一样———关于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对话

发布时间:2004-05-09 浏览数:7,837

 

对话者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以下简称“梁”。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谢”。

  谢:梁老师,您一直非常关注公民的财产权利,认为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您也身体力行地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呼吁重视私有财产。这次修宪的重点之一就是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您看来,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这次修宪与以往有什么不同呢?

  梁:这次修宪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广度与深度上都有重大突破。宪法修正案的第13条集中体现了私有财产的保护。首先,该条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这个私有财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其次,还增加了征收征用的规定。最后,这次修正案的第11条实际上也与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关。总之现在这次宪法的修改,完全是脱胎换骨。

  谢:私有财产在我国一度被视为洪水猛兽。在西方各国也有不同的认识。很多思想家说,私有财产是罪恶的。比如,柏拉图认为,财产权破坏了城邦的统一,玷污了公民的美德。卢梭说,私有财产是人类不平等的基础。托尔斯泰更为直接,说财产权是一切痛苦和罪恶的根源。您一直倡导保护私有财产,这是什么原因呢?

  梁:简单地说,没有人能够脱离财产而生存。这是一个常识。所以柏拉图的弟子亚里斯多德就说,拥有财产权是人自爱的表现,因为没有财产权,人就无法生活下去。孟子也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是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仓廪实才知礼节的。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也不会有自由,进一步说,是不会有人格的。所以很多思想家把财产权作为人格的一部分。此外,财产权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它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英国之所以建立了近代的宪政制度,一个原因就是它保护私有财产。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必须取得贵族的同意。这样,国王的权力就受到了限制。私有财产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谈何交易,又谈何市场呢?

  谢:的确如此。私有财产看似纯粹私人的事情,其实却是涉及到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大问题。在西方,人们常常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宪法中,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有这种提法。这次的宪法修正案也没采取这种提法,而是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为什么呢?

  梁:我认为,神圣不可侵犯与不受侵犯,意义是一样的。理解这次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思想,一定要把第13条第一款和第12条第一款联系起来,这两个条文共同表述了中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特点,也不符合“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即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私有财产”也有种种限制,已经不再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罢,其共同点都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区分财产权,并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对待、特殊保护,都不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谢: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主体拥有的所有权,无论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个人所有权,只要进入到市场,在法律上就必须一视同仁,完全同等对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我们也应该这样立法。

  梁:是的。有人认为,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利于保护国有财产。但是,即使民法通则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有资产流失”不是仍然很严重吗?

  谢:确实如此。在现代国家中,对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权力。这次宪法修正案专门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的条件,那么征收必须遵循哪些条件呢?

  梁:征收是国家强制收买个人财产,是一种强制取得。征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为什么要这三个法定的条件呢?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目前征收中最大的问题是,征收本来是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我们拿来办什么开发区啊,旧城改造啊,什么商品房开发啊,等等,完全背离了征收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当今腐败的三大腐败温床,一个是人事升迁,一个是批地,一个是公共工程发包。这次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如果严格贯彻执行,将会解决我们社会当中的不公正、不安定,会挖掉一个腐败的温床,有极重大的意义。

  谢:国家常常还会运用征用形式限制私有财产,比如列宁采取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征用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呢?

  梁:征用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名义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例如,在战争状态时,征用私人财产。它与征收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强行性,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区别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而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谢:看来这两者在法律中必须严格区分。听您的一席话,我对宪法修正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非常感谢您。

  梁:不客气。总之,这次修宪意义重大,但是要完全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