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容遣送办法
发布时间:2003-05-28 浏览数:1,214
收容遣送办法应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增加对错误收容的赔偿机制 ■声音 收容就是为了救济,不能作为治安管理手段……既然是救助制度,就要公开、透明,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 陈舒 反思收容制度之部门意见 (记者李艳)记者昨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律师日前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对各地的收容遣送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要求各地严格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及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实施细则》,仅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三种人进行收容,严禁扩大收容遣送范围。此外,她还建议国务院修改收容遣送办法,增加对错误收容的赔偿机制。 1 建议 收容遣送范围不能扩大 陈舒代表认为,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收容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就是1、流落在异地城市;2、生活无着落;3、以乞讨为生。但一些地方没有按国务院规定执行,错误地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好事变成坏事,收容带出了种种问题,使社会对收容遣送政策出现了诸多非议。 “我国的收容制度本身是一项社会的救济制度。”陈舒代表说,收容的目的是救助。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错误收容问题,陈舒代表已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要求严格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仅对乞讨者、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进行收容,收容遣送的范围一定不能扩大。应该还收容制度本来面目,收容就是为了救济,不能作为治安管理手段,如果治安管理需要就可以进行收容,那是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人身权利。 2 建议 加强监管收容站财政状况 陈舒代表说,频繁出现错误收容问题,甚至收容后被毒打、被虐待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这就应该思考是不是收容管理体系出了问题,是不是因为一些地方将收容与收费结合?一些地方把人抓起来、关起来,交了钱就放人,抓的人越多收的钱就越多,这是对收容制度的严重扭曲、变形。按规定,收容遣送站不能收费,今后,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容遣送站财政状况要加强监管,发现有收费问题,就要严肃处理。另外,有些地方法规的规定有扩大收容遣送范围的问题。 3 建议 增加错误收容赔偿机制 修改、完善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增加错误收容的赔偿机制。收容作为行政行为,政府的权责要一致,出现了错误收容,造成了损失,应有赔偿。但是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少人知道自己被错误收容也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要给被收容遣送的人申诉的权利,出现了收容遣送的违规行为就要赔偿。有了赔偿的制约机制,才能避免收容的随意性,使收容遣送的范围不得扩大。 4 建议 收容遣送行为应透明化 收容遣送还应透明化,既然是救助制度,就要公开、透明,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人们有权了解、监督收容站的行为。收容遣送站的地点可以通过媒体、网络、或者宣传手册向社会公布,如果无法对收容行为进行监督,就会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