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04-03-04 浏览数:1,527
《西部开发促进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是开发决策与立法决策同时并举和贯彻依法开发的方针的具体表现。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委托著名教授刘隆亨组织的北京大学、北京联大的专家们,对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立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报告,并获得了西部开发办和国家环保局的首肯。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北京联大孔繁敏院长为顾问、西部开发办戴桂英司长指导下的强大课题研究组,将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进行研究,本期开始将陆续刊登相关文章。 ———编者 我国的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和协调市,地域面积达685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地域面积的2/3以上(占土地面积71.7%)。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相当丰富,是我国五大山脉的发源和必经之地,但西部地区自然条件严峻,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资源的过渡开发与环境的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受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的影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80%发生在西部,每年新增的荒漠化土地也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而且还在继续恶化。 特别是西部地区处于我国的江河源区和上游地区,西部生态环境状况的好坏对中下游广大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极大的跨区域影响。由此可见,使得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成了西部开发的出发点。 西部大开发的进程给环境带来的压力,需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同开发、发展摆在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西部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进展很快,态势良好;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农业生态的保护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开发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急功近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短期行为,给本来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更大压力,这些问题亟需解决,否则后患无穷。因此,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到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实现西部环境保护和西部发展同时并重的方针。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而长期的战略任务,要真正把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点和切入点,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为先的基本原则,依法加大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在保护中求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适应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需要的综合性立法仍然缺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规。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的规定。迄今为止,国家共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0多部相关资源法律和30多件环境保护规章,制定了400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达1000余件。如甘肃、青海等也制定了地方环境保护规章。 尽管如此,涉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大的空缺。尽管目前我国用于规范单个生态要素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确立,但它们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存在不少的问题。 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耗资多、任务繁重,其管理又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各个要素之间必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因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还必须健全,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法规,必须建立,以克服在实践中执法依据的不足和执法力度的薄弱的问题,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以保障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条例,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对西部开发、对全国各区域的开发与发展都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周红焰 章峥) ——法制日报